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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治史

课次目录

01学术史百年回眸02档案史料门径03政治制度与体系转型04政治派系05晚清政治人物
06第 06 课(暂阙)
07晚清政治事件08新政治史
笔记/晚清政治史/第 03 课

晚清政治史笔记(03):政治制度与体系转型

2026-09-01 20:20:00

说明
本稿由课堂记录整理而来,授课教师:刘芳(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文中以 📝 笔记 标出者,为我的课堂随记;其余提纲与引文、谕旨、条约条款、交涉对话等,按课堂所录尽量完整呈现,不作删节压缩。
个别明显笔误仅作辨识性订正(如「裁撒」→「裁撤」、「传郎」→「侍郎」、「前萄牙」→「葡萄牙」);引文内部残缺、异文仍依笔记原貌,请以原典复核。


目录

  • 写在前面
  • 一、清代政治制度概述
  • 二、晚清政治制度的转型
  • 三、从朝贡体系到条约体系
  • 小结:事大字小

写在前面

专题三|晚清政治制度

目录(课堂):

  • 清代政治制度概述
  • 晚清政治制度的转型
  • 从朝贡体系到条约体系

一、清代政治制度概述

(一)什么是政治制度?

何谓「政治」?

一曰政事得以治理

「有教然后政治也,政治然后民劝之,民劝之然后国丰富也。」
——贾谊:《新书·大政下》

二曰治理国家所施行的各种措施

「诽谤政治,归恶天子。」
——《汉书·京房传》

何谓「制度」?

一曰法令和礼俗的统称

「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二曰政治上的规模、法度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

政治制度,就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相关的制度。


(二)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征

  1. 君主专制、个人集权与宗法血缘关系相结合
  2. 政权与神权相结合,以君权神授为王朝合法存在的理论基础
  3. 政治制度与伦理道德相结合,以名教为准的,体现礼法相联和等级尊卑
  4. 制度是王朝维护统治的工具,自始至终伴着贵族特权和官僚政治,陈规陋习也导致吏治的腐败
  5. 在君主高度集权制度下,行政事务均由皇帝钦定,人治胜过法制

(三)清代政治制度的特征

(1)制度与「家法」相联,「家法」森严

「我朝家法,独运乾纲。」

「至是奄宦之权悉归于府矣。」

「本朝家法,自皇祖、皇考以来,一切用人、听言大权,从无旁假。即左右亲信大臣,亦未有能荣辱人、能生死人者。」

课堂提示:全只有法术,更不见制度。

(2)「仿古效今」,承袭明制

「凡事都照《大明会典》行,极为得策。」

「略仿明制而损益之,兼用满汉人。」

(3)糅入周边民族的多种文化

  • 八旗制度:借鉴了契丹的「八部大人」、金朝的「猛安谋克」制以及明代卫所的总旗、小旗等
  • 设内三院(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参酌朝鲜承文院、承政院、弘文院等衙署之称

(4)彰显满洲贵族与官僚的地位

汉大臣:

「则必有涉于彼之事,方有所言;若不涉于彼之事,即默无一语。」

「大小汉官,凡事推满官。」

大学士:

「见夺于满尚书」


(四)中央与地方机构

1. 内阁

  • 清朝中央最高行政机构
  • 天聪二年(1628 年),设立文馆
  • 天聪十年(1636 年),改文馆为内三院
  • 顺治十五年(1658 年),改内三院为内阁
  • 设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学士满六人、汉四人

2. 议政王大臣会议

  • 清朝特设的中枢权力机构,氏族军事民主制的残留
  • 由满洲上层贵族组成

3. 军机处

  • 雍正七年(1729 年),设军机房
  • 雍正八年(1730 年),设军机处
  • 军机大臣: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中挑选
  • 军机章京:从六部员司和内阁中书中挑选,分满汉,各两班
  • 主要职责:恭撰上谕(明发、寄信)

4. 六部

  • 中央政府的执行机关
  • 设尚书为长官,左、右侍郎为副长官,俱满、汉各一人

5. 理藩院

  • 清代创设的专门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
  • 官职只以满、蒙人担任

6. 内务府

  • 清朝特设的专管宫廷皇室事务的机构
  • 由王公贵族为总管大臣来管理宫廷事务,由上三旗的包衣(家奴)承担宫内各项差役

另: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

7. 地方行政组织

  • 省、府(与其平级的有直隶州、厅)、县(与其平级的有散州、散厅)
  • 与省大体相当的边疆特别行政区
  • 全国分十八个省(后又增置台湾、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 5 个行省)
  • 省:总督、巡抚、提督学政、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

期中作业(课堂)

开题报告(提交时间:第 10 周;分享时间:第 11 周)

开题报告主要内容:

  1. 选题旨趣(缘由、意义)
  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小结)
  3. 写作提纲(一级或二级标题)
  4. 主要参考文献

二、晚清政治制度的转型

(一)袁世凯「完全内阁」

召见

「除照《内阁官制》召见国务大臣外,其余召见官员均暂停止。俟定有章制再行照章办理。总理大臣不必每日入对,遇有事件奉召入对,并得随时自请入对。」

奏事

「除照内阁官制得由内阁国务大臣具奏外,其余各衙门应奏事件均暂停止,所有从前应行请旨事件均咨行内阁核办,其必应具奏者暂由阁代递,凡无须必请上裁事件均以阁令行之。各部例行及属于大臣专行事件毋须上奏。」

「向由奏事处传旨事件均暂停止,内外折照题本旧例均递至内阁,由内阁拟旨进呈,再请钤章。」


(二)改六部为十一部

(1)设外务部

(2)设学部

  • 1862 年,「同文馆」
  • 1898 年,京师大学堂,下设经济、法律、文学、工业、商业五科(后增农业、物理),共七科三十五目,「各省学堂皆归大学堂统辖」
  • 1905 年,设学部
  • 置尚书、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 1 人,员外郎 12 人,主事 15 人;下设 5 司、2 局、12 科
  • 国子监并入学部

(3)设农工商部

  • 1898 年,成立矿务铁路总局和农工商总局
  • 1903 年,设商部
  • 置尚书 1 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左右参议 1 人,司务所司务 2 人;下设 4 司
  • 矿务铁路总局和农工商总局并入商部
  • 1906 / 1909 年,工部并入商部后,改称农工商部(课堂年份请复核)

(4)设民政部

  • 1905 年,设巡警部
  • 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下设五司
  • 1906 年,改称民政部,设有民治、警政、疆理、营缮、卫生五司

(5)设度支部

  • 1903 年,设财政处
  • 1906 年,将户部和财政处改组为度支部
  • 设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 1 人;其下分设 4 厅、10 司

(6)设陆军部

  • 1901 年,组建新军
  • 1903 年,成立练兵处,建成 36 镇新军,归练兵处节制
  • 1906 年,将兵部与练兵处、太仆寺合并,组建陆军部
  • 设尚书、左右侍郎、左右参议各 1 人;其下分设 2 厅、10 司、1 处、4 科

(7)设海军部

  • 19 世纪 80 年代,组建北洋水师、南洋水师
  • 1885 年,成立海军衙门
  • 1907 年,设海军处,暂隶陆军部
  • 1909 年,海军处从陆军部中分出,改称「筹办海军事务处」
  • 1910 年,改组为海军部
  • 设大臣、副大臣各一人,参谋官六人,参事官二人,秘书官六人;其下分设七司、一处

(8)设法部

  • 1906 年,将刑部改组为法部
  • 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 1 人,参事 4 人;其下分设 8 司 1 所;所属单位有京师初级、高等审判厅、检察厅,京师内外城地方审判厅、检察厅等

「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

(9)设邮传部

  • 1907 年,设邮传部
  • 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 1 人;其下分设 2 厅 4 司;所属机构有邮政总局、铁路总局、电政总局、电话局、交通银行、北京银行等

(10)改组礼部

  • 1906 年,将原与礼部职能重复的太常寺、光禄寺和鸿胪寺并入礼部
  • 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 1 人;其下分设 4 司
  • 1911 年 8 月,改称典礼院

(11)保留吏部

  • 保留吏部,改革原有编制
  • 尚书、左右侍郎、左右参议、左右丞各 1 人;其下分设 4 司

(三)改理藩院为理藩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 1906 年,将理藩院改组为理藩部
  • 1906 年,将大理寺改组为大理院
  • 平反刑名的职能改为专掌审判、诉讼
  • 置正卿、少卿各 1 人,下设 1 厅、2 科、4 庭

(四)裁撤某些衙门

  • 1902 年,詹事府并入翰林院,裁撤通政使司
  • 1911 年,裁撤中书科、稽查钦奉上谕事件处、批本处等机构

(五)增设新的中央管理机构

(1)设军谘府

  • 1907 年,成立军谘处,隶属陆军部,掌管全国筹防用兵、管理各地军官学堂、陆地测绘及驻外武官等事务
  • 1908 年,军谘处由陆军部分出独立
  • 1911 年,改组为军谘府
  • 置军谘大臣 2 人,军谘使 2 人,副官 2 人,递事长 1 人,递事员 5 人;下分设 5 厅、2 局

「秉承诏命,参赞军谋」

(2)设盐政院

  • 1909 年 12 月,设盐政处
  • 1911 年 9 月,盐政处改组为盐政院
  • 设盐政大臣 1 人、丞 1 人、参议 1 人、厅长 3 人,其下分设 3 厅
  • 1911 年 12 月,裁撤,归入度支部

(3)设弼德院

  • 1911 年 5 月,设弼德院以制约内阁
  • 设院长、副院长各 1 人,顾问大臣 32 人,参议 10 人
  • 参预机密事务,审议洪疑大政

(六)设立宪政机构

(1)设宪政编查馆

  • 1905 年 10 月,设考察政治馆,设提调官二人,附属于政务处
  • 1907 年 8 月,改组为宪政编查馆,派亲王、大臣总理其事
  • 设提调 4 人,总核、参议各 2 人;其下分设 1 处、3 局
  • 责任内阁成立后裁撤

(2)设资政院

  • 1907 年 8 月,设资政院
  • 设总裁 2 人(后为正、副各 1 人),协理 4 人,帮办、参议各 3 人,额设议员约 340 人

「凡国家岁入、岁出、法典、朝章、公债税率及奉旨交议之事,都经资政院议员议决,交国务大臣奏报皇帝裁决。」


三、从朝贡体系到条约体系

(一)朝贡体系

概念谱系(课堂)

表述 学者 相关概括
「中国的世界秩序」 费正清 宗属体制
「朝贡贸易体系」 滨下武志 朝贡体系(制度)
「华夷秩序」 何芳川 宗藩体制
「天朝礼制体系」 黄枝连 藩属体制
「中华世界秩序」 张启雄 —
「册封体制」 西嶋定生 —

「中国的世界秩序」

皇帝是「天下」的主宰,认为自己的国家是「中央王国」(中国),根据「朝贡制度」来建立跨文化关系。

朝贡贸易体系(滨下武志)

「历史上亚洲区域内的各种关系,正是在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关系、朝贡贸易体系中形成的。」

「以中国为核心的与亚洲全境密切联系的朝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朝贡贸易关系,是亚洲而且只有亚洲才具有的惟一的历史体系。」

中华世界秩序(张启雄)

「以不治治之论」

《国语·周语上》:

「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

九服: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蛮服、夷服、镇服、藩服——《周礼·夏官·职方氏》

「于柔远恤商之中,寓防微杜渐之道,而中外体统亦觉崇严」

《琉球史料丛书》:

「海舟经年,被海风坏,臣等附内官柴山舟得达,乞购一舟归国,且使贡,宣宗命工部给之。」

《明会要》:

「国人三十六姓善操舟者,令往来朝贡。」

《明会典》:

「凡交通禁令,各处夷人朝贡,领赏之后,许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


(二)条约体系

神圣罗马帝国

「一切民族的界限逐渐融合于共同帝国的观念之中。」
「罗马的统治是世界性的。」
——〔英〕詹姆斯·布莱斯著,孙柔丹等译:《神圣罗马帝国》,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版(课堂书名请复核)

欧洲国际新秩序

  • 国际关系主体主权一律平等
  • 把诸侯们从帝国的控制下最终解放出来,使他们在自己的领土之内成为主人

条约

国际法主体之间以条约这一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国际关系。

「在国际范围内,条约必须用作几乎每种法律行为或交往的手段。」
——〔英〕斯塔克:《国际法导论》

「无条约则不明确。国际关系,譬如人身,条约乃其骨干,其地位之重要,无俟烦言矣。」
——吴昆吾:《条约论》

「有助于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国际秩序的维持,是国际社会不可缺少的上层建筑。」
——李浩培:《条约、非条约和准条约》

国内法 国际法
秩序 比较集中的强迫性秩序 比较分散的强迫性秩序

强迫订立的条约具有法律效力吗?

  • 对国家实施强迫和对国家代表实施强迫不同,前者对条约的成立和有效并无影响
  • 如果没有以武力或战争的威胁对一个国家进行强迫的压力,该国不会同意缔约时,这种强迫在道义或政治上虽可引起谴责,但却不可能是对条约的拘束力提出异议的法律根据。
  • 战争只能出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而终止:战败国一方完全投降,或者双方的力量互相消耗净尽。

不平等条约在国际法上是合法的吗?

「不平等条约是在当事国之间确立极不平等义务的条约。」
——1957 年亚非法学家大会

  • 建立在作为自然法补充的义务基础上的条约要么是平等的,要么就是不平等的
  • 武力的威胁和使用(战争)不是非法的——格劳秀斯
  • 誓约保证的信义之神圣性

〔美〕惠顿著,丁韪良译《万国公法》:

「无论和约订立了何种条款,务当绝对遵守」
「有被逼立约者,犹必遵守」
「各国立约,不能因利害迥异而废也,虽曾被逼,犹必谨守为是」


(三)转变过程:条约体系开始确立和取代朝贡体系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

年份 条约
1842、1843 中英《南京条约》及其附约
1844 中美《望厦条约》
1844 中法《黄埔条约》
1847 中瑞挪《五口通商章程》
1851 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

年份 条约
1858.6 中俄、中美、中英、中法《天津条约》
1858.11 中英、中法、中美《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
1860.10—11 中英、中法、中俄《北京条约》
1861.9 中德《通商条约》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
1863.7 丹麦《天津条约》《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1863.10 荷兰《天津条约》
1864.10 西班牙《和好贸易条约》
1865.11 比利时《通商条约》《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1866.3 意大利《通商条约》《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1869.9 奥地利《通商条约》《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1874.6 秘鲁《会议专条》《通商条约》
1881 巴西《和好通商条约》
1887.12 葡萄牙《和好通商条约》

朝贡体系完全崩溃

甲午中日战争之后

时间 条约
1895 年 4 月—10 月 日本《马关条约》《通商行船条约》《公立文凭》
1898 年 7 月 刚果《天津专章》
1899 年 12 月 墨西哥《通商条约》

20 世纪以后

时间 条约
1901 年 9 月 英、美、俄、法、德、意、日、奥、比、西、荷 11 国《辛丑条约》
1918 年 瑞士(课堂称最后一个中外不平等条约)

(四)越南

法国入侵越南经过

时间 事件
1858 占领土伦港(岘港)
1859 兼并湄公河三角洲,占领南圻的柴棍(西贡),鲸吞边和、嘉定以及定祥等南部三省
1862 强迫阮朝签订《西贡条约》,将三省割让给法国,旋改称为交趾支那
1867 又北上攻取越南昭笃、河仙、永隆等中部三省
1873 法军进犯河内,并入侵北圻

《法越和平同盟条约》(甲戌和约)条款(课堂照录)

第 2 款:

「法国伯理玺天德相待越南为自主之国,不归他国管属」

第 3 款:

「法国既有保护越南之约,则越国与别国往来通好事宜,亦应按照法国所行办理」

第 4 款:

「越南国欲整顿水陆各军,法国特派水陆军各教习数员,听候该国差委」

第 5 款:

「法国所管安南地方,既经越南国认明应归法国管辖」

第 11 款:

「由呢哈江通至滇省,亦可通商」

朝贡关系的历史惯性

1877 年朝贡

「实际上仍是附属于中国的藩王而已」

「作为一个国家元首,我们以皇帝、最高亲王的身份来对待他……他却可以不顾一切,接受中国的封赐,宁愿充任一个二等亲王。」

1880 年朝贡

「意味着受我们保护的国王不顾他对我们应尽的明确义务,却去承认中国的所谓宗主权」

中法越南归属交涉

1880 年 1 月

「越南系中国属邦」

1881 年 1 月

「越南国王既受封于中朝,即为中国之篱屏,倘该国有关系紧要事件,中国岂能置若罔闻」

商犀:

本国与越南国王所定条约第二款内载法国认越南王为自主之君,许以助力,镇守地方,以及保护敌人之攻击等事。

曾侯:

法国与越南定约,认为自主之国,不能与中国无干。缘三百年以前,越南尚隶中国版图,厥后封为属国,自理内政,法国虽与之定约,中国之权力尚在……中国不愿邻近属邦改隶西洋之国。

曾纪泽公使与法外交部长佛来西尼(Charles de Freycinet)会谈(课堂照录)

发言者 内容
佛 法国与越南办事,未曾着意于中国。
曾 最当着意者莫过于中国,盖中国乃越南邻近之大国,越南乃朝贡中国之属邦,法国若欲灭之,中国不能置若罔闻。
佛 本国欲使越南国王照约行事,倘彼不肯照办,法国再设办法,至于如何措置之处,目前尚难逆料。
曾 总之,法国若欲吞并越南,中国必欲干预。
佛 我所言者,以目前情形而论,不致到此地步,将来事体如何则不可知。
曾 总之,遇此等事,中国自有办法。

「李宝协议」(1882 年 11 月 26 日,李鸿章与宝海商议「越南事宜三条」)

① 倘中国将驻扎东京之滇桂军队撤至边境内外,宝海将照会总署切实申明,法国毫无侵占土地之意,并将毫无贬削越南国王治权之谋。

② 辟保胜为口岸,令商船溯红江北上贸易。

③ 在滇桂界外与红江中间之地划定界限,北归中国巡查保护,南归法国巡查保护。

李鸿章与法使脱利古(Arthur Tricou)交涉(1883 年 6 月 9 日,课堂照录)

脱:

甲戌年(按:1874 年)已与越南立约,乃越人不守成约,于红江通商一节,招诱土匪抗违阻扰,致启兵端。日前业已开仗,法国上下已立意尽力用兵,必须办到尽头地步……中国……若欲稍侵甲戌年约之权利,法国断不稍退让,即与中国失和亦所不恤。

李:

越南为我属国已数百年……何必速开兵端,且法越甲戌之约,本国未尝明认。

脱:

若欲辩论两国应有之名分,此非辩论之时。目下情形,只论力不论理。我国谕令本大臣,不得认安南为中国属邦。

李:

越南久为中国属邦,贵国断难勉强中国不认。

脱:

越为中国属邦,法国自甲戌之约以后,已有明文,断不肯认。至中国必欲自认为越南上国,本国亦难相强。


(五)朝鲜

外人口吻(课堂):

据贵王大臣云:朝鲜虽曰属国,地固不隶中国,以故中国曾无干预内政,其与外国交涉,亦听彼国自主,不可相强等语。
朝鲜既然内政外交自主,则一与独立国无异。
由是观之,朝鲜是一独立之国,而贵国谓之属国者,徒空名耳。

📝 笔记
日本试图解构朝贡体系。

「以不治治之论」: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

「实效管辖领有论」: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

李鸿章与森有礼对谈(课堂照录)

森:各国都说,高丽不过朝贡受册封,中国不收其钱粮,不管他政事,所以不算属国。

李:高丽属国几千年,何人不知。和约上所说,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诸国,此是外藩,为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历来如此,不始自本朝。如何说不算属国。

森:据我看来,和约没甚用处。

李:两国和好,全凭条约,如何说没用。

森:和约不过为通商事,可以照办。至国家举事,只看谁强,不必尽依着条约。

李:此是谬论,恃强违约,万国公法所不许。

森:万国公法,也可不用。

李:叛约背公法,将为万国所不容。

在朝贡体系与条约体系之间

1876 年 日朝《江华条约》

  • 日朝之间礼仪交际一律平等
  • 双方互派使臣
  • 朝鲜开埠与日本通商
  • 通商口岸交涉案件由两国官员会审

1881 年 《朝鲜宜联络外交变通旧制折》

「查属藩定制,公牍来往,职在礼部,不特有需时日,且机事亦易漏泄。嗣后遇有洋务紧要之件,请由北洋大臣及出使日本大臣与该国通递文函,相机开导,仍将随时商办情形知照总理衙门,以省周折。」

1882 年 《朝美修好通商条约》

「朝鲜素为中国属邦,而内治、外交均由大朝鲜国君主自主……至大朝鲜国为中国属邦,其分内应行各节,均与大美国毫不干涉。」

1882 年 《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朝鲜久列藩封,典礼所关,一切均有定制,毋庸更议……惟此次所订水陆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各与国一体均沾之列。」

「一国二法」与藩属朝鲜的沦亡

两截体制:

朝鲜 → 对中国:朝贡关系
     → 对西方:条约关系

属邦 VS 自主。


小结:事大字小

《孟子·梁惠王章句下》:

齐宣王问曰:「交邻国有道乎?」孟子对曰:「有。惟仁者为能以大事小,是故汤事葛,文王事昆夷;惟智者为能以小事大,故大王事獯鬻,勾践事吴。以大事小者,乐天者也;以小事大者,畏天者也。乐天者保天下,畏天者保其国。《诗》云:『畏天之威,于时保之。』」

《周礼》:

「比小事大,以和邦国。」

《左传》:

「小所以事大,信也。小国无信,兵乱日至,亡无日矣。」
「诸侯所以归晋君,礼也。礼也者,小事大、大字小之谓。事大在共其时命,字小在恤其所无。」


整理于课堂笔记 · 专题三完(重写:史料照录)· 待续(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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