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本稿由课堂记录整理而来,授课教师:刘芳(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文中以📝 笔记标出者,为我的课堂随记;其余提纲与引文、谕旨、条约条款、交涉对话等,按课堂所录尽量完整呈现,不作删节压缩。
个别明显笔误仅作辨识性订正(如「裁撒」→「裁撤」、「传郎」→「侍郎」、「前萄牙」→「葡萄牙」);引文内部残缺、异文仍依笔记原貌,请以原典复核。
目录
写在前面
专题三|晚清政治制度
目录(课堂):
- 清代政治制度概述
- 晚清政治制度的转型
- 从朝贡体系到条约体系
一、清代政治制度概述
(一)什么是政治制度?
何谓「政治」?
一曰政事得以治理
「有教然后政治也,政治然后民劝之,民劝之然后国丰富也。」
——贾谊:《新书·大政下》
二曰治理国家所施行的各种措施
「诽谤政治,归恶天子。」
——《汉书·京房传》
何谓「制度」?
一曰法令和礼俗的统称
「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二曰政治上的规模、法度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
政治制度,就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相关的制度。
(二)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征
- 君主专制、个人集权与宗法血缘关系相结合
- 政权与神权相结合,以君权神授为王朝合法存在的理论基础
- 政治制度与伦理道德相结合,以名教为准的,体现礼法相联和等级尊卑
- 制度是王朝维护统治的工具,自始至终伴着贵族特权和官僚政治,陈规陋习也导致吏治的腐败
- 在君主高度集权制度下,行政事务均由皇帝钦定,人治胜过法制
(三)清代政治制度的特征
(1)制度与「家法」相联,「家法」森严
「我朝家法,独运乾纲。」
「至是奄宦之权悉归于府矣。」
「本朝家法,自皇祖、皇考以来,一切用人、听言大权,从无旁假。即左右亲信大臣,亦未有能荣辱人、能生死人者。」
课堂提示:全只有法术,更不见制度。
(2)「仿古效今」,承袭明制
「凡事都照《大明会典》行,极为得策。」
「略仿明制而损益之,兼用满汉人。」
(3)糅入周边民族的多种文化
- 八旗制度:借鉴了契丹的「八部大人」、金朝的「猛安谋克」制以及明代卫所的总旗、小旗等
- 设内三院(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参酌朝鲜承文院、承政院、弘文院等衙署之称
(4)彰显满洲贵族与官僚的地位
汉大臣:
「则必有涉于彼之事,方有所言;若不涉于彼之事,即默无一语。」
「大小汉官,凡事推满官。」
大学士:
「见夺于满尚书」
(四)中央与地方机构
1. 内阁
- 清朝中央最高行政机构
- 天聪二年(1628 年),设立文馆
- 天聪十年(1636 年),改文馆为内三院
- 顺治十五年(1658 年),改内三院为内阁
- 设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学士满六人、汉四人
2. 议政王大臣会议
- 清朝特设的中枢权力机构,氏族军事民主制的残留
- 由满洲上层贵族组成
3. 军机处
- 雍正七年(1729 年),设军机房
- 雍正八年(1730 年),设军机处
- 军机大臣: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中挑选
- 军机章京:从六部员司和内阁中书中挑选,分满汉,各两班
- 主要职责:恭撰上谕(明发、寄信)
4. 六部
- 中央政府的执行机关
- 设尚书为长官,左、右侍郎为副长官,俱满、汉各一人
5. 理藩院
- 清代创设的专门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
- 官职只以满、蒙人担任
6. 内务府
- 清朝特设的专管宫廷皇室事务的机构
- 由王公贵族为总管大臣来管理宫廷事务,由上三旗的包衣(家奴)承担宫内各项差役
另: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
7. 地方行政组织
- 省、府(与其平级的有直隶州、厅)、县(与其平级的有散州、散厅)
- 与省大体相当的边疆特别行政区
- 全国分十八个省(后又增置台湾、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 5 个行省)
- 省:总督、巡抚、提督学政、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
期中作业(课堂)
开题报告(提交时间:第 10 周;分享时间:第 11 周)
开题报告主要内容:
- 选题旨趣(缘由、意义)
-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小结)
- 写作提纲(一级或二级标题)
- 主要参考文献
二、晚清政治制度的转型
(一)袁世凯「完全内阁」
召见
「除照《内阁官制》召见国务大臣外,其余召见官员均暂停止。俟定有章制再行照章办理。总理大臣不必每日入对,遇有事件奉召入对,并得随时自请入对。」
奏事
「除照内阁官制得由内阁国务大臣具奏外,其余各衙门应奏事件均暂停止,所有从前应行请旨事件均咨行内阁核办,其必应具奏者暂由阁代递,凡无须必请上裁事件均以阁令行之。各部例行及属于大臣专行事件毋须上奏。」
「向由奏事处传旨事件均暂停止,内外折照题本旧例均递至内阁,由内阁拟旨进呈,再请钤章。」
(二)改六部为十一部
(1)设外务部
(2)设学部
- 1862 年,「同文馆」
- 1898 年,京师大学堂,下设经济、法律、文学、工业、商业五科(后增农业、物理),共七科三十五目,「各省学堂皆归大学堂统辖」
- 1905 年,设学部
- 置尚书、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 1 人,员外郎 12 人,主事 15 人;下设 5 司、2 局、12 科
- 国子监并入学部
(3)设农工商部
- 1898 年,成立矿务铁路总局和农工商总局
- 1903 年,设商部
- 置尚书 1 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左右参议 1 人,司务所司务 2 人;下设 4 司
- 矿务铁路总局和农工商总局并入商部
- 1906 / 1909 年,工部并入商部后,改称农工商部(课堂年份请复核)
(4)设民政部
- 1905 年,设巡警部
- 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下设五司
- 1906 年,改称民政部,设有民治、警政、疆理、营缮、卫生五司
(5)设度支部
- 1903 年,设财政处
- 1906 年,将户部和财政处改组为度支部
- 设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 1 人;其下分设 4 厅、10 司
(6)设陆军部
- 1901 年,组建新军
- 1903 年,成立练兵处,建成 36 镇新军,归练兵处节制
- 1906 年,将兵部与练兵处、太仆寺合并,组建陆军部
- 设尚书、左右侍郎、左右参议各 1 人;其下分设 2 厅、10 司、1 处、4 科
(7)设海军部
- 19 世纪 80 年代,组建北洋水师、南洋水师
- 1885 年,成立海军衙门
- 1907 年,设海军处,暂隶陆军部
- 1909 年,海军处从陆军部中分出,改称「筹办海军事务处」
- 1910 年,改组为海军部
- 设大臣、副大臣各一人,参谋官六人,参事官二人,秘书官六人;其下分设七司、一处
(8)设法部
- 1906 年,将刑部改组为法部
- 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 1 人,参事 4 人;其下分设 8 司 1 所;所属单位有京师初级、高等审判厅、检察厅,京师内外城地方审判厅、检察厅等
「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
(9)设邮传部
- 1907 年,设邮传部
- 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 1 人;其下分设 2 厅 4 司;所属机构有邮政总局、铁路总局、电政总局、电话局、交通银行、北京银行等
(10)改组礼部
- 1906 年,将原与礼部职能重复的太常寺、光禄寺和鸿胪寺并入礼部
- 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 1 人;其下分设 4 司
- 1911 年 8 月,改称典礼院
(11)保留吏部
- 保留吏部,改革原有编制
- 尚书、左右侍郎、左右参议、左右丞各 1 人;其下分设 4 司
(三)改理藩院为理藩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 1906 年,将理藩院改组为理藩部
- 1906 年,将大理寺改组为大理院
- 平反刑名的职能改为专掌审判、诉讼
- 置正卿、少卿各 1 人,下设 1 厅、2 科、4 庭
(四)裁撤某些衙门
- 1902 年,詹事府并入翰林院,裁撤通政使司
- 1911 年,裁撤中书科、稽查钦奉上谕事件处、批本处等机构
(五)增设新的中央管理机构
(1)设军谘府
- 1907 年,成立军谘处,隶属陆军部,掌管全国筹防用兵、管理各地军官学堂、陆地测绘及驻外武官等事务
- 1908 年,军谘处由陆军部分出独立
- 1911 年,改组为军谘府
- 置军谘大臣 2 人,军谘使 2 人,副官 2 人,递事长 1 人,递事员 5 人;下分设 5 厅、2 局
「秉承诏命,参赞军谋」
(2)设盐政院
- 1909 年 12 月,设盐政处
- 1911 年 9 月,盐政处改组为盐政院
- 设盐政大臣 1 人、丞 1 人、参议 1 人、厅长 3 人,其下分设 3 厅
- 1911 年 12 月,裁撤,归入度支部
(3)设弼德院
- 1911 年 5 月,设弼德院以制约内阁
- 设院长、副院长各 1 人,顾问大臣 32 人,参议 10 人
- 参预机密事务,审议洪疑大政
(六)设立宪政机构
(1)设宪政编查馆
- 1905 年 10 月,设考察政治馆,设提调官二人,附属于政务处
- 1907 年 8 月,改组为宪政编查馆,派亲王、大臣总理其事
- 设提调 4 人,总核、参议各 2 人;其下分设 1 处、3 局
- 责任内阁成立后裁撤
(2)设资政院
- 1907 年 8 月,设资政院
- 设总裁 2 人(后为正、副各 1 人),协理 4 人,帮办、参议各 3 人,额设议员约 340 人
「凡国家岁入、岁出、法典、朝章、公债税率及奉旨交议之事,都经资政院议员议决,交国务大臣奏报皇帝裁决。」
三、从朝贡体系到条约体系
(一)朝贡体系
概念谱系(课堂)
| 表述 | 学者 | 相关概括 |
|---|---|---|
| 「中国的世界秩序」 | 费正清 | 宗属体制 |
| 「朝贡贸易体系」 | 滨下武志 | 朝贡体系(制度) |
| 「华夷秩序」 | 何芳川 | 宗藩体制 |
| 「天朝礼制体系」 | 黄枝连 | 藩属体制 |
| 「中华世界秩序」 | 张启雄 | — |
| 「册封体制」 | 西嶋定生 | — |
「中国的世界秩序」
皇帝是「天下」的主宰,认为自己的国家是「中央王国」(中国),根据「朝贡制度」来建立跨文化关系。
朝贡贸易体系(滨下武志)
「历史上亚洲区域内的各种关系,正是在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关系、朝贡贸易体系中形成的。」
「以中国为核心的与亚洲全境密切联系的朝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朝贡贸易关系,是亚洲而且只有亚洲才具有的惟一的历史体系。」
中华世界秩序(张启雄)
「以不治治之论」
《国语·周语上》:
「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
九服: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蛮服、夷服、镇服、藩服——《周礼·夏官·职方氏》
「于柔远恤商之中,寓防微杜渐之道,而中外体统亦觉崇严」
《琉球史料丛书》:
「海舟经年,被海风坏,臣等附内官柴山舟得达,乞购一舟归国,且使贡,宣宗命工部给之。」
《明会要》:
「国人三十六姓善操舟者,令往来朝贡。」
《明会典》:
「凡交通禁令,各处夷人朝贡,领赏之后,许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
(二)条约体系
神圣罗马帝国
「一切民族的界限逐渐融合于共同帝国的观念之中。」
「罗马的统治是世界性的。」
——〔英〕詹姆斯·布莱斯著,孙柔丹等译:《神圣罗马帝国》,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版(课堂书名请复核)
欧洲国际新秩序
- 国际关系主体主权一律平等
- 把诸侯们从帝国的控制下最终解放出来,使他们在自己的领土之内成为主人
条约
国际法主体之间以条约这一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国际关系。
「在国际范围内,条约必须用作几乎每种法律行为或交往的手段。」
——〔英〕斯塔克:《国际法导论》
「无条约则不明确。国际关系,譬如人身,条约乃其骨干,其地位之重要,无俟烦言矣。」
——吴昆吾:《条约论》
「有助于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国际秩序的维持,是国际社会不可缺少的上层建筑。」
——李浩培:《条约、非条约和准条约》
| 国内法 | 国际法 | |
|---|---|---|
| 秩序 | 比较集中的强迫性秩序 | 比较分散的强迫性秩序 |
强迫订立的条约具有法律效力吗?
- 对国家实施强迫和对国家代表实施强迫不同,前者对条约的成立和有效并无影响
- 如果没有以武力或战争的威胁对一个国家进行强迫的压力,该国不会同意缔约时,这种强迫在道义或政治上虽可引起谴责,但却不可能是对条约的拘束力提出异议的法律根据。
- 战争只能出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而终止:战败国一方完全投降,或者双方的力量互相消耗净尽。
不平等条约在国际法上是合法的吗?
「不平等条约是在当事国之间确立极不平等义务的条约。」
——1957 年亚非法学家大会
- 建立在作为自然法补充的义务基础上的条约要么是平等的,要么就是不平等的
- 武力的威胁和使用(战争)不是非法的——格劳秀斯
- 誓约保证的信义之神圣性
〔美〕惠顿著,丁韪良译《万国公法》:
「无论和约订立了何种条款,务当绝对遵守」
「有被逼立约者,犹必遵守」
「各国立约,不能因利害迥异而废也,虽曾被逼,犹必谨守为是」
(三)转变过程:条约体系开始确立和取代朝贡体系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
| 年份 | 条约 |
|---|---|
| 1842、1843 | 中英《南京条约》及其附约 |
| 1844 | 中美《望厦条约》 |
| 1844 | 中法《黄埔条约》 |
| 1847 | 中瑞挪《五口通商章程》 |
| 1851 | 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
| 年份 | 条约 |
|---|---|
| 1858.6 | 中俄、中美、中英、中法《天津条约》 |
| 1858.11 | 中英、中法、中美《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 |
| 1860.10—11 | 中英、中法、中俄《北京条约》 |
| 1861.9 | 中德《通商条约》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 |
| 1863.7 | 丹麦《天津条约》《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
| 1863.10 | 荷兰《天津条约》 |
| 1864.10 | 西班牙《和好贸易条约》 |
| 1865.11 | 比利时《通商条约》《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
| 1866.3 | 意大利《通商条约》《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
| 1869.9 | 奥地利《通商条约》《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
| 1874.6 | 秘鲁《会议专条》《通商条约》 |
| 1881 | 巴西《和好通商条约》 |
| 1887.12 | 葡萄牙《和好通商条约》 |
朝贡体系完全崩溃
甲午中日战争之后
| 时间 | 条约 |
|---|---|
| 1895 年 4 月—10 月 | 日本《马关条约》《通商行船条约》《公立文凭》 |
| 1898 年 7 月 | 刚果《天津专章》 |
| 1899 年 12 月 | 墨西哥《通商条约》 |
20 世纪以后
| 时间 | 条约 |
|---|---|
| 1901 年 9 月 | 英、美、俄、法、德、意、日、奥、比、西、荷 11 国《辛丑条约》 |
| 1918 年 | 瑞士(课堂称最后一个中外不平等条约) |
(四)越南
法国入侵越南经过
| 时间 | 事件 |
|---|---|
| 1858 | 占领土伦港(岘港) |
| 1859 | 兼并湄公河三角洲,占领南圻的柴棍(西贡),鲸吞边和、嘉定以及定祥等南部三省 |
| 1862 | 强迫阮朝签订《西贡条约》,将三省割让给法国,旋改称为交趾支那 |
| 1867 | 又北上攻取越南昭笃、河仙、永隆等中部三省 |
| 1873 | 法军进犯河内,并入侵北圻 |
《法越和平同盟条约》(甲戌和约)条款(课堂照录)
第 2 款:
「法国伯理玺天德相待越南为自主之国,不归他国管属」
第 3 款:
「法国既有保护越南之约,则越国与别国往来通好事宜,亦应按照法国所行办理」
第 4 款:
「越南国欲整顿水陆各军,法国特派水陆军各教习数员,听候该国差委」
第 5 款:
「法国所管安南地方,既经越南国认明应归法国管辖」
第 11 款:
「由呢哈江通至滇省,亦可通商」
朝贡关系的历史惯性
1877 年朝贡
「实际上仍是附属于中国的藩王而已」
「作为一个国家元首,我们以皇帝、最高亲王的身份来对待他……他却可以不顾一切,接受中国的封赐,宁愿充任一个二等亲王。」
1880 年朝贡
「意味着受我们保护的国王不顾他对我们应尽的明确义务,却去承认中国的所谓宗主权」
中法越南归属交涉
1880 年 1 月
「越南系中国属邦」
1881 年 1 月
「越南国王既受封于中朝,即为中国之篱屏,倘该国有关系紧要事件,中国岂能置若罔闻」
商犀:
本国与越南国王所定条约第二款内载法国认越南王为自主之君,许以助力,镇守地方,以及保护敌人之攻击等事。
曾侯:
法国与越南定约,认为自主之国,不能与中国无干。缘三百年以前,越南尚隶中国版图,厥后封为属国,自理内政,法国虽与之定约,中国之权力尚在……中国不愿邻近属邦改隶西洋之国。
曾纪泽公使与法外交部长佛来西尼(Charles de Freycinet)会谈(课堂照录)
| 发言者 | 内容 |
|---|---|
| 佛 | 法国与越南办事,未曾着意于中国。 |
| 曾 | 最当着意者莫过于中国,盖中国乃越南邻近之大国,越南乃朝贡中国之属邦,法国若欲灭之,中国不能置若罔闻。 |
| 佛 | 本国欲使越南国王照约行事,倘彼不肯照办,法国再设办法,至于如何措置之处,目前尚难逆料。 |
| 曾 | 总之,法国若欲吞并越南,中国必欲干预。 |
| 佛 | 我所言者,以目前情形而论,不致到此地步,将来事体如何则不可知。 |
| 曾 | 总之,遇此等事,中国自有办法。 |
「李宝协议」(1882 年 11 月 26 日,李鸿章与宝海商议「越南事宜三条」)
① 倘中国将驻扎东京之滇桂军队撤至边境内外,宝海将照会总署切实申明,法国毫无侵占土地之意,并将毫无贬削越南国王治权之谋。
② 辟保胜为口岸,令商船溯红江北上贸易。
③ 在滇桂界外与红江中间之地划定界限,北归中国巡查保护,南归法国巡查保护。
李鸿章与法使脱利古(Arthur Tricou)交涉(1883 年 6 月 9 日,课堂照录)
脱:
甲戌年(按:1874 年)已与越南立约,乃越人不守成约,于红江通商一节,招诱土匪抗违阻扰,致启兵端。日前业已开仗,法国上下已立意尽力用兵,必须办到尽头地步……中国……若欲稍侵甲戌年约之权利,法国断不稍退让,即与中国失和亦所不恤。
李:
越南为我属国已数百年……何必速开兵端,且法越甲戌之约,本国未尝明认。
脱:
若欲辩论两国应有之名分,此非辩论之时。目下情形,只论力不论理。我国谕令本大臣,不得认安南为中国属邦。
李:
越南久为中国属邦,贵国断难勉强中国不认。
脱:
越为中国属邦,法国自甲戌之约以后,已有明文,断不肯认。至中国必欲自认为越南上国,本国亦难相强。
(五)朝鲜
外人口吻(课堂):
据贵王大臣云:朝鲜虽曰属国,地固不隶中国,以故中国曾无干预内政,其与外国交涉,亦听彼国自主,不可相强等语。
朝鲜既然内政外交自主,则一与独立国无异。
由是观之,朝鲜是一独立之国,而贵国谓之属国者,徒空名耳。
📝 笔记
日本试图解构朝贡体系。
「以不治治之论」: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
「实效管辖领有论」: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
李鸿章与森有礼对谈(课堂照录)
森:各国都说,高丽不过朝贡受册封,中国不收其钱粮,不管他政事,所以不算属国。
李:高丽属国几千年,何人不知。和约上所说,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诸国,此是外藩,为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历来如此,不始自本朝。如何说不算属国。
森:据我看来,和约没甚用处。
李:两国和好,全凭条约,如何说没用。
森:和约不过为通商事,可以照办。至国家举事,只看谁强,不必尽依着条约。
李:此是谬论,恃强违约,万国公法所不许。
森:万国公法,也可不用。
李:叛约背公法,将为万国所不容。
在朝贡体系与条约体系之间
1876 年 日朝《江华条约》
- 日朝之间礼仪交际一律平等
- 双方互派使臣
- 朝鲜开埠与日本通商
- 通商口岸交涉案件由两国官员会审
1881 年 《朝鲜宜联络外交变通旧制折》
「查属藩定制,公牍来往,职在礼部,不特有需时日,且机事亦易漏泄。嗣后遇有洋务紧要之件,请由北洋大臣及出使日本大臣与该国通递文函,相机开导,仍将随时商办情形知照总理衙门,以省周折。」
1882 年 《朝美修好通商条约》
「朝鲜素为中国属邦,而内治、外交均由大朝鲜国君主自主……至大朝鲜国为中国属邦,其分内应行各节,均与大美国毫不干涉。」
1882 年 《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朝鲜久列藩封,典礼所关,一切均有定制,毋庸更议……惟此次所订水陆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各与国一体均沾之列。」
「一国二法」与藩属朝鲜的沦亡
两截体制:
朝鲜 → 对中国:朝贡关系
→ 对西方:条约关系
属邦 VS 自主。
小结:事大字小
《孟子·梁惠王章句下》:
齐宣王问曰:「交邻国有道乎?」孟子对曰:「有。惟仁者为能以大事小,是故汤事葛,文王事昆夷;惟智者为能以小事大,故大王事獯鬻,勾践事吴。以大事小者,乐天者也;以小事大者,畏天者也。乐天者保天下,畏天者保其国。《诗》云:『畏天之威,于时保之。』」
《周礼》:
「比小事大,以和邦国。」
《左传》:
「小所以事大,信也。小国无信,兵乱日至,亡无日矣。」
「诸侯所以归晋君,礼也。礼也者,小事大、大字小之谓。事大在共其时命,字小在恤其所无。」
整理于课堂笔记 · 专题三完(重写:史料照录)· 待续(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