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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民到公民:读《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

2026-10-17 22:15:00

摘要:本文以高丙中《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为中心,梳理民俗之“民”的范畴变迁。政治文本中,民从晚清的臣民到民国的国民,再到新中国的人民。民俗学内部,传统社会的俗民以日常生活为民俗;新文化运动以降,被判定为落后的旧俗交给农民,民俗成为遗留物;人民文艺再将其中得到认可的部分收为劳动人民的集体创造。改革开放以后民间文化归来,单位社会转向公民社会。借助公民性、国家在场和四种合法性,民由被代表的人民转为可以主张自身生活方式的公民,俗亦从遗留物回归日常生活。课堂讨论把这一追问延伸到数字时代的新大众:它可能是公民在平台上的延伸,也可能是另一种主体;网上的实践能否成为俗,仍要看一群人共享着什么。该书的贡献在于重释民与俗,把合法性、社会团结、文化遗留物和过渡礼仪用于当下,并推进民族志书写以及公共文化与公民社会的讨论。

关键词:《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民俗之“民”;公民社会;新大众文艺;互联网民俗

《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中国现代历程的文化研究》是高丙中先生所著的一部论文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10月出版,列入“未名社科菁华·人类学”系列丛书。所收录文章从1994年的土族社区调查写到2008年初的美国小镇预调查,该论文集涉猎广泛,议题宏富,涵盖民间仪式、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分层、法定假日、社团合法性和民族志方法等话题。在体例上,序言明确该论文集不按文章发表时间来编排,而是用一条简明的社会历史线索将各个篇章串联起来:“很久很久以前,神州各地乡村有很多很多的庙,庙里庙外有很多很多的人……后来人散了,庙也毁了……再后来,庙一个一个修起来了,人又聚集起来了”,作者试图探讨这一叙事背后蕴含的社会和文化意涵,把中国当代的社会变迁纳入民族国家的建构历程中文化性的“民族”与政治性的“国家”之间的调适过程来看待。本文将沿着此线索梳理民俗之“民”的范畴变迁,在政治学视角下,“民”的内涵呈现从晚清时期的“臣民”到民国时期的“国民”再到新中国初期的“人民”的变迁,在民俗学视角下,“民”的内涵表现为从传统社会的“俗民”到新文化运动以降的“农民”再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的转化。在这段过程中,民间文化隐入尘烟,成为旧日破损而残缺的“遗留物”,而随着改革开放展开,民间文化归来,各色社会组织涌现,民俗之“民”在此背景下被赋予新的意涵,即“公民”,或有共同特点的任何群体。根据此逻辑,“新大众”可视作民俗之“民”在数字时代的新形态。

一、从俗民到农民到人民的叙事

在“公民”之前,“民”已经有过两次大规模的重写。一次是发生在国家的法律和政治文本里,人的地位从“臣民”到“国民”再到“人民”。一次发生在民俗学内部,研究对象从“俗民”到“农民”再到“人民”。两次重写都为现代国家提供立国所需要的主体,但是把我们能否主张自己的生活方式这一问题搁置一旁。

(一)政治学视角下的民的变迁

晚清时期,在清末立宪文本中“民”的定位是“臣民”。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以“君上大权”为纲,开篇即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项写在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之中,并且以“于法律范围以内……均准其自由”为前提,自由是君主统治秩序之内的允许,人的名分是臣属于皇权的臣民。

辛亥革命以降,“民”的地位提升至“国民”。《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从“臣民”到“国民”的称谓变化,标志着我国的“民”从王朝臣民到民族国家成员的转换。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国”置于“民”之前,蕴含中国政治精英面对民族危机时的时代考量,体现的是“国家主义”的国民观。中国政治精英认为国家处于深重的灾难之中,而当时中国人又严重缺乏国家观念,故而希望运用“国民”这一概念,将国家与人民视为整体,以期风雨同舟、命运同担。“国民”因此成为民国时期国家成员的常用范畴。

而至新中国,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把立国主体写成“人民”,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第四条、第五条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归于“人民”。人民在这里是政治联盟,由阶级关系来划定,用来明确新国家的权力基础。而与人民相对的,则是排除在这一联盟之外的政治对象。人民因此是集合性的政治概念,区分的是“我者”与“他者”的关系。

(二)民俗学视角下的民的变迁

具有现代意义的民俗学学科传入中国之前,中国民俗之“民”最初的意涵是“俗民”,即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民众。高丙中先生曾在《日常生活的现代与后现代遭遇》中明确指出:“如果说民俗是传统社会的日常生活,那么,中国的民俗在20世纪第一个十年几乎就是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因为现代工业化都市的日常生活在这个时候并不占重要的地位,与工业和城市联系在一起的人口规模还很小。”生活于传统社会中的民众,按后来的学科语言可称作“俗民”——所谓“俗民”,是指日常生活中的社会成员,是民俗文化的主体。在传统中国,当时被归入“民俗”的,并不是已经失去原有功能的过去时代的文化遗留物,而是人们的现实生活的有机部分。换言之,在中国传统社会,民俗就是社会普遍流行的日常生活本身,“俗民”作为共同体文化的一员,生活于其中,日用而不觉。

自新文化运动以降,中国众多知识精英主张全面拥抱西方文化,而中国文化里被判定为落后的部分——旧俗、迷信、口头传统等——则需要一个典型的代表群体来承担。因而,“精英在知识领域把中国在西方面前的落后性托付给‘农民’群体来代表,并让‘农民’典型地代表中国民俗。”落后的内容一经交给农民,“民俗”不再是民众日用而不知的日常生活,而成为农民的文化,成为破损、残缺、古旧、次要的“遗留物”,既可以被采集,也可以被改造。从1918年北京大学的歌谣运动到1922年的《歌谣周刊》再到1927年的《民俗周刊》,都从农民和乡下的口头传统里搜集材料,目的共有两种,一是作为资料将其“辑录起来,以备专门的研究”,二是将其当作蕴含人们真感情的“民族的诗”,“以文艺批评的眼光加以选择,编成一部国民心声的选集。”这两种目的有一共同特征:现代文化由先进知识分子来认同,传统文化以“遗留物”的名号保存于乡野农民之间。钟敬文先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有三个干流”,即封建地主阶级的上层社会文化,城市人民的中层社会文化,广大农民所创造和传承的底层社会文化。民俗学的对象落在第三干流,在新文化运动到共和国成立前的民俗学学科探索中,“民”就是“农民”,农民就是民俗的承担者。

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人民文艺把农民从落后的容器里提升出来。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把文艺服务的对象定为人民大众,首先是工农兵。毛泽东在座谈会上指出:“我们的文学艺术都是为人民大众的,首先是为工农兵的,为工农兵而创作,为工农兵所利用的。”共和国成立后,民间文学被论证为劳动人民的集体创作,用来证明人民是文化的创造者。原先被丢给农民的那些实践,有一部分因此有了名分:它们是人民的文艺,是新中国的文化基础。在这过程中,被视作健康的、集体的、能为工农兵服务的部分,进入了人民文艺的殿堂,而与主导意识形态不合的庙宇、会社、俗信等内容,被视作封建迷信,是需要改造或清除的对象。这一时期的民俗之“民”,是集合概念的“人民”,其需要国家、单位和专业的文化工作者来代表。

总结起来,在俗民阶段,民俗就是日常生活;农民阶段,民俗是破损、残缺、古旧、次要的“遗留物”。人民阶段,民俗当中得到主流意识形态认可的部分被纳入人民文艺,成为人民群众的集体创造,不被认可的部分则继续处于被清除的位置。民俗之“民”从“俗民”到“农民”再到“人民”的概念演变,蕴含着民俗学在当时的政治使命:“配合现代化运动,用‘民俗’把中国人原有的日常生活转变为‘遗留物’,从而使中国原有的日常生活形式被清除出现实的日常生活。”无论“农民”还是“人民”,在当时语境下都具有其合理性,然而亦有各自的缺憾和弊端。若将民俗当作乡村生活的产物,视作农民阶层所特有的,则会把其他职业和阶层的人排除在“民”之外。其弊端在于,民若只是农民和愚民,随着城市化、信息化的推进,民俗学就会随着研究对象的消失而陷入危机。若将民当作集合概念的“人民”,则容易陷入“我者”与“他者”的迷思,在这种语境下,差异意味着落后,民众则因此没有主张自己文化的权利,没有实行自己的生活方式的自由。而随着改革开放后的民间文化归来,民众才逐渐拥有主张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民俗之“民”向“公民”范畴的演进,即标志着民俗之“俗”从“遗留物”向日常生活的回归。

二、民间文化归来: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自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民间文化曾作为落后迷信的象征一直受到知识分子的猛烈批判和政治潮流的无情冲击,而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曾经在公开的社会生活中销声匿迹的民间文化迎来新的生机。在此过程中,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巨大转型,其中一个特征就是从单位社会逐渐向公民社会转型,民众开始拥有主张自己文化的权利,拥有实行自己的生活方式的自由,具体表现为各色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

何谓社会组织?根据王名《走向公民社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及趋势》,社会组织,又称“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泛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自单位体制松动后,人不再只在单位或社队内部活动,而在单位之外结成各种民间组织,例如各种学会、校友会、基金会,以及家族、庙会、花会与同乡会等。根据学者统计,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曾经达到40多万,此外还有大量未经登记的民间会社。由单位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过程被写成无数社会创新的累积:人民群众用改革开放所产生的个人自由和资源建立新团体,知识界和媒体把单个社团纳入公民社会的范畴,国家则按照民间组织的现实调整管理和意识形态,为这个领域留下有弹性的制度空间。公民社会在这里是国家、社团、媒体和知识界互动的结果。

公民社会的判断标准在于“公民性”,高丙中先生的《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状态——基于“公民性”的评价》借用希尔斯的公民性(civility),把民族国家、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视作四个现代范型。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共识已经进入国家的制度安排,然而同样性质的共识却没有在“公民社会”的议题形成,因此作者强调“公民性”的重要性。所谓“公民性”(又称“公民习性”或“公民精神”),一是指个人的修养,二是指社会的集体价值,基于“公民性”,个人可以主张自己的价值,群体可以在差异之中合作,因此“公民精神”是公民社会的重要定性要素。在人民话语中,差异是“我者”与“他者”的对立,蕴含着将先进与落后二分的话语霸权;而在公民话语中,差异只是“我”和“你”的区别,意味着在普遍性话语中任何文化都有得到正面表述的权利。例如,从“人民”的视野来看,庙会、香会和民间信仰是落后的、迷信的、应当被淘汰的;而从“公民”的概念理解,这些属于民间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日常生活中民众对自己生活方式的一种主张。在这种逻辑中,民间文化回归日常生活,将一度彻底断裂的日常生活传统重新接续起来,民俗也因此而复兴。

民间的复兴并不意味着国家的退场,高丙中先生在《民间的仪式与国家的在场》中指出:“民间仪式借用特定的符号而让国家在场,另一方面,国家有时也通过民众的代表或其符号的在场而让人民在场。”民间通过国家符号获得活动空间(国家作为符号的在场),国家征用民间文化组织场面(国家的在场:对民间仪式的征用)。《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则把这种在场当作可观察的类型,根据社会学的“合法性”理论做出四种操作概念:社会合法性来自社区的认同和参与;行政合法性来自挂靠官僚体制;政治合法性来自符合政治规范、被党委系统接受,法律合法性来自登记注册。据此总结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公民社会是多重合法性并存的领域,当草根组织和政府管理有冲突,民间信仰与主导意识形态的定义有矛盾时,民间的办法是在这些名分之间寻找能够并存的位置。

随着民间文化的复兴与公民社会的归来,在民俗学的学科实践中,民俗之“民”也逐渐由集合概念的“人民”向个体概念的“公民”演变。“人民”的叙事把劳动人民写成文化的创造者,同时把庙宇、香会和民间信仰放在应当清除或彻底改造的位置。改革开放以后,庙重新修起来,人重新聚集。若仍沿用人民的话语系统,归来的仪式和会社依旧是迷信和落后的事物。公民社会提供的则是另一套话语系统:个人离开单位的单一归属,横向结成会社;国家以治理的方式和合法性的原则与这些会社互动;公共文化把其中一部分生活传统承认为国家的基本文化,例如列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等。民俗之“民”因此从被代表的集合,演变为能够行动、能够主张自己的生活世界、能够为自己的文化取得名分的群体。

三、课堂关于新大众的讨论

在民俗学前沿理论课程上,同学们积极讨论民俗之“民”的内涵,并将对民俗之“民”的追问从俗民、国民(公民)延伸至新大众。新大众一词出自“新大众文艺”,所谓“新大众文艺”,是指依托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由各行各业的人民大众作为主体进行创作、传播和享用的新型文化形态。从发展脉络看,这一提法最早可追溯至《延河》杂志2024年第5期的《新大众文艺的崛起》,以及第7期《新传媒时代与新大众文艺的兴起》,202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繁荣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2026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新大众文艺”更是成为高频热词,其创作主体由“为大众创作”转向“大众自己创作”。课堂将其引申至民俗之“民”的范畴,并且提出了许多独特的见解。

关于“新大众”与“公民”的关系,同学A认为,数字平台给了公民主张权利的技术条件,让素人无需机构认证即可发表、被看见、被回应;而后同学B指出,平台上的趣缘社群、算法推荐所形成的“同好”,既不是公民社会意义上的结社,也不是民群意义上共享一套传统的群体,而是平台逻辑组织起来的集体。因此新大众可能是公民在数字平台上的延伸,也可能是公民之后的另一种主体。

而后回到“新大众”的定义问题,同学C认为,“新大众”之“新”,并非新在谁都能发表,而是新在新的技术条件。民间文化向来是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的创作与再创作,此为老生常谈,新的是发布、推送与传播所借助的平台与算法;同学D由此联想到互联网民俗,认为互联网民俗并非简单的传统的民俗搬到线上,比如春节时的数字红包,还应讨论互联网自身产生的新民俗,例如网络热梗与游戏社群中的黑话等等,关于网络会产生什么样的民俗其仍在思考;G老师点评,网络有很多种类型,有商业平台,也有各种微信群,文化是分化的,不能把整个互联网当成一个民、一种俗。因此研究互联网民俗,首先要重新找出群,群里有共同的东西才成其为俗。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是网民,因此需要重新划定一个有共享之物的群,再用具体的人检验这个共享的因素是否尚在;同学E认为,新大众宜先按匿名的集体创作来理解。有署名、有作者的表演,仍旧是艺术家和作者的生产;而匿名、可模仿、可续写的文本,才更接近民俗学所说的集体传统。

在民俗学领域,新大众目前仍是一个开放性问题,钟敬文先生曾说:“民俗学作为一种科学,它是‘现代的’学问,不是‘历史的’学问”,“民俗学是现代学,它研究的资料主要是从现代社会中采集来的。”关于网民是否属于民俗之“民”,以及研究互联网民俗的理论、方法与个案有哪些,仍有待进一步的思考。

四、《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的学术价值

该论文集共由六编组成,分别是第一编“民间:学术与国家的在场”,第二编“民族与文化研究”,第三编“民族国家的时空框架”,第四编“迈进公民社会”,第五编“民族志的书写问题”,第六编“以国外世界为田野”。

关于本书的学术价值,首先,本书详细梳理民俗之“民”与民俗之“俗”的概念演变,并进行了丰富的个案研究。作者所做工作,是将这对当时停留于事项研究的概念,转向面向当下的整体生活中。《中国民俗学的人类学倾向》梳理本学科的两个渊源,即神话、传说、故事的文学研究,以及把民俗当作古代遗留物的早期人类学。作者明确当下民俗学研究需要克服历史主义和形式主义的严重偏向。指出民俗之“民”是有任何共同传统的群体,而民俗之“俗”则是群体内模式化的生活文化。

其次,本书有意识地选用一些古典概念,将其活用于中国当下的具体社会情境中,例如韦伯的“合法性”用来观察社团实际上靠什么存活,分类为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四种;涂尔干的“社会团结”中的“有机团结”用来探讨想法不同的人如何协商和合作,从社团间的合作研究中国公民社会的状况;用人类学的“文化遗留物”来观照民俗学的学科史,用来对照那种于现实生活中搜寻古代碎片的做法;用民俗学的“过渡礼仪”来理解国家的新年,把元旦和春节看成同一套礼仪中的两个阶段。这四个概念活用于不同议题中,在学术写作上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再次,本书回顾了民族志的发展进程,总结了民族志的相关研究范式,例如以马林诺夫斯基为代表的科学民族志,以及以拉比诺《摩洛哥田野反思》为代表的反思民族志,探讨了民族志如何书写的问题,丰富了我们对民族志方法论的认知。而书的末编又把田野从“到民间去”延伸至“到外国去”,使民族志不只用于解释国内的民间,也用于思考中国学术如何观察和解释世界。

最后,本书还探讨了社会转型时期的公共文化与公民社会,单位体制松动之后,人在单位之外结成会社,国家以治理和多重合法性与这些会社相处,民间文化由此重新进入公开的社会生活。第三编从社区的时间设置写到国家的节假日,说明时间与空间都既是工具,也是政治;传统节日、文化空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生活文化被承认为公共文化的具体途径。第四编再用公民性来判断这一社会领域:个人能否主张自己的生活方式,群体能否在差异之中合作。公共文化回答“俗”被承认到什么位置,公民社会回答“民”在什么条件下成为可以主张、可以合作的成员。

从遗留物回到日常生活,从被代表的人民转向可以主张自身文化的公民,本书所做的是为民俗之“民”更换一种名分。名分既变,庙会、会社和节日就可以进入公共文化,而不再预先处于应当清除的位置。这一种名分能否用于数字时代的新大众,由于出版时间较早书中并没有给出答案,所能借鉴的是判断的方法:先看民群共享着什么,再看个人能否在这共享之中主张自己的生活。

参考文献

  1. 高丙中:《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中国现代历程的文化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2. 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3. 高丙中:《社团合作与公民社会的有机团结》,《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4. 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5. 户晓辉:《从民到公民:中国民俗学研究“对象”的结构转换》,《民俗研究》2013年第3期。
  6. 高丙中:《民间、人民、公民:民俗学与现代中国的关键范畴》,《西北民族研究》2015年第2期。
  7. 韩成艳:《在“民间”看见“公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实践民俗学进路》,《宗教信仰与民族文化》2015年。
  8. 邓迪斯:《邓迪斯论民俗之“民”》,收入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9. 王名:《走向公民社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及趋势》,《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3期。
  10. 高丙中:《“公民社会”概念与中国现实》,《思想战线》2012年第1期。
  11. 《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原载《解放日报》1943年10月19日。
  12. 《新传媒时代与新大众文艺的兴起》,《延河》2024年第7期。
  13. 《钦定宪法大纲》,光绪三十四年(1908)。
  14.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
  1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
  16.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附录

《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中国现代历程的文化研究》是高丙中的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年 10 月出版,列入“未名社科菁华·人类学”。下面按书中目录,把各篇和先期发表的文献对齐。期刊出处主要依据中国民俗学会公开的高丙中学术成果选目,以及《2007 年国内期刊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目录》等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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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集章节、丛书序言改写进书里的,期刊库里常常没有同名文献,表中单独标出。

第一编 民间:学术与国家的在场

书中页码 书中篇名 知网篇名 出处 下载量 被引量
3 民间文化的复兴:个人的故事 — 未见同名期刊论文,应是收入本书时的篇章
11 民间的仪式与国家的在场 同书中篇名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年第 1 期
23 从人生意义的设计看家族文化的复兴 同书中篇名 马戎、周星主编《21 世纪:文化自觉与跨文化对话》,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 5 月。论文集章节,期刊库通常不收
37 日常生活的现代与后现代遭遇 日常生活的现代与后现代遭遇:中国民俗学发展的机遇与路向 《民间文化论坛》2006 年第 3 期
52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整合性的学术概念的成型 同书中篇名 《河南社会科学》2007 年第 2 期,第 15–17 页

第二编 民族与文化研究

书中页码 书中篇名 知网篇名 出处 下载量 被引量
61 东北驻屯满族的血缘组织——从氏族到家族再到家户的演变 东北满族的血缘组织——从氏族到家族再到家户的演变 《满族研究》1996 年第 1 期。书中篇名多“驻屯”二字
74 文化影响与文化重构——土族的例子 文化影响与文化重构 费孝通编《甘肃土人的婚姻》,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年。论文集章节。另有《从实例看土族文化的重构过程》,《中国土族》2003 年第 3 期,题名不同,不是本篇的期刊版
107 中国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与族际文化共享 同书中篇名 马戎、周星主编《中华民族凝聚力形成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 11 月。论文集章节。相近的期刊论文是《中国文化的族际共享》,《民族艺术》1998 年第 4 期
132 主文化、亚文化、反文化与中国文化的变迁 同书中篇名 《社会学研究》1997 年第 1 期。《文化研究》1997 年第 4 期全文转载
139 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的碰撞与会通 同书中篇名 《中国文化研究》1996 年第 4 期
148 精英、大众与民间的文化分层 精英文化、大众文化、民间文化:中国文化的群体差异及其变迁 《社会科学战线》1996 年第 3 期。《社会学》1996 年第 4 期全文转载。另有著录写作 1996 年第 2 期,以选目的第 3 期为准,知网打开原文再核一次刊期
158 社会转型时期的文化战略——追求文化整合还是文化平衡? 社会转型时期的文化战略:文化整合还是文化平衡? 《文化评论——中国当代文化战略》,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5 年。论文集章节
163 西方生活方式研究的理论发展叙略 同书中篇名 《社会学研究》1998 年第 3 期。《社会学》1998 年第 5 期全文转载。个别著录写作“述略”

第三编 民族国家的时空框架

书中页码 书中篇名 知网篇名 出处 下载量 被引量
183 现代化与时空设置的转型:以土族为例 现代化与时空设置的转型 《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4 年第 6 期
196 圣诞节与中国的节日框架 同书中篇名 《民俗研究》1997 年第 2 期
207 端午节的源流与意义 同书中篇名 《民间文化论坛》2004 年第 5 期(10 月号),第 23–28 页
218 民族国家的时间管理——中国节假日制度的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民族国家的时间管理:中国节假日制度的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开放时代》2005 年第 1 期,第 73–82 页
231 作为一个过渡礼仪的两个庆典——对元旦与春节关系的表述 作为一个过渡礼仪的两个庆典:对元旦与春节关系的表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 年第 1 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7 年第 3 期摘转

第四编 迈进公民社会

书中页码 书中篇名 知网篇名 出处 下载量 被引量
245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 同书中篇名 《中国社会科学》2000 年第 2 期。英文本 The Rise of Associations in China and the Question of Their Legitimacy,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Vol. XXII, No. 1, Spring 2001
259 社团合作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有机团结 社团合作与公民社会的有机团结 《中国社会科学》2006 年第 3 期。期刊题名无“中国”二字
279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课题的民间信仰 同书中篇名 《江西社会科学》2007 年第 3 期
293 一座博物馆——庙宇建筑的民族志——论成为政治艺术的双名制 一座博物馆—庙宇建筑的民族志:论成为政治艺术的双名制 《社会学研究》2006 年第 1 期,第 154–168 页。相关短文《知识分子、民间与一个寺庙博物馆的诞生》,《民间文化论坛》2004 年第 6 期
307 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状态——基于“公民性”的评价 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状态:基于公民性的评价 《探索与争鸣》2008 年第 2 期

第五编 民族志的书写问题

书中页码 书中篇名 知网篇名 出处 下载量 被引量
323 中国社会科学需要培育扎实的民族志基本功 同书中篇名 《民间文化论坛》2006 年第 2 期。亦为“汉译人类学名著丛书”的说明文字
328 民族志发展的三个时代 同书中篇名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年第 3 期。后用作《写文化》中译本代译序,题为《〈写文化〉与民族志发展的三个时代》
340 民族志的科学范式的奠定及其反思 同书中篇名 《思想战线》2005 年第 1 期
355 以法律多元为基础的民族志研究 同书中篇名 高丙中、章邵增,《中国社会科学》2005 年第 5 期
374 人类学反思性民族志研究:一个范式的六种尝试 人类学反思性民族志研究:一个范式的六种尝试 《思想战线》2005 年第 5 期。选目有时省去副题,只作《人类学反思性民族志研究》。亦与《摩洛哥田野作业反思》中译本的说明文字相关
381 中国民俗学的人类学倾向 同书中篇名 《民俗研究》1996 年第 2 期
393 民族志是怎样“磨”成的?——以贝特森的《纳文》为例 民族志是怎样“磨”成的 《思想战线》2008 年第 1 期。期刊题名未见副题,副题是收入本书时加上的

第六编 以国外世界为田野

书中页码 书中篇名 知网篇名 出处 下载量 被引量
407 人类学国外民族志与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 同书中篇名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年第 2 期
413 近距离看美国社会:石河镇田野作业笔记·预调查篇 近距离看美国社会:石河镇田野作业笔记 《西北民族研究》2008 年第 1 期、第 2 期。书中标明“预调查篇”,知网需打开两期,看哪一期对应本书所收文字

检索时注意

期刊库里可以直接按篇名查到的,主要是上表标明期刊、年、期的各篇。论文集章节(家族文化复兴、土族文化重构、族际文化共享、文化战略)要到知网的图书或辑刊库里试,期刊库经常没有独立条目。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英文是两条记录,被引不要加总,除非你要的是这一论题的全部引用。人大复印资料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是转载、摘转,和原刊不是同一条下载与被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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