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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读书笔记

2026-09-18 10:36:00

第一编

第一章 事实和本质

1 自然认识和经验

自然认识以经验开始,并始终存于经验之内。按照我们称作“自然的”理论态度的那种理论态度,可能研究的全体视野可用一个词来表示:即世界。因而,以这种原初态度为根据的全部科学即关于世界的各种科学;而且,只要它是占绝对支配地位的理论态度,“真正存在”、“现实存在”即实在存在和——因为各种实在事物共同构成了世界的统一体——“世界中的存在”等概念就相互一致

自然认识:日常默认的认识,不是「关于大自然」。 经验:对象向你显现(看、听、记),不是「人生阅历」。 自然态度:把世界当作现成在那儿来研究。 世界:一切可能被经验到的对象之总和。 末句:在此态度里,「真正存在」「现实存在」「实在存在」「世界中的存在」所指相同。

与每一种科学相对应的有作为其研究领域的对象域;而与它的一切知识,在此即与它的一切正确陈述相对应的有作为保证其合法性基础主要源泉的一些直观,按照这些直观,属于该领域中的对象变为自身所与的存在,而且至少其中有一部分变为原初所与的存在。第一位的、“自然的”认识领域以及该领域中一切科学的这种给与的直观”,即是自然的经验;而原初给与的经验就是知觉,这个词是按通常意义理解的。某实在物原初地呈现,和在直接的直观中去“注意”它和“知觉”它,是一回事。我们在“外在知觉”中对自然事物有着原初的经验,但在记忆或前瞻的预期中却不再有这种经验;我们在所谓内知觉或自我知觉中有对我们自己和对我们意识状态的原初经验,然而在“移情作用”中我们对其他人及其体验却没有这种经验。我们根据对他人身体外在表现的知觉,“把握他人的体验”。这种移情作用的观察虽然是一种直观的、给与的行为,但不再是原初给与的行为了。他人及其心理生活虽然是被意识作“自身在那儿”,并与其身体相统一,但它们象身体一样不被意识作原初给与物。

对象域:一门科学圈定的研究对象。 直观:对象直接显现,不是「第六感」。 所与 / 原初所与:被交给意识;原初指当下当面呈现。 知觉:原初给与的经验。记忆、预期不是原初。 内知觉:对自己的意识状态有原初经验。 移情:由他人身体表现把握其体验;是直观,但不是原初给与。

世界是关于可能经验和经验性认识的对象的总和,是关于那些根据实际经验在正确理论思维中可认识的对象的总和。我们在这里不讨论,经验科学的方法在被详细考察时情况如何,以及这类方法怎样使合法性超越直接经验所与物的狭窄限制。关于世界的科学,亦即持自然态度的科学,以及关于具有心理一物理性质的有生命物的科学,因此还有生理学、心理学等等,都是所谓在某种意义上的自然科学,即关于物质自然的科学。同样,一切所谓的精神科学也属此类,即历史学,文化科学、各种社会学学科等等。目前我们可以暂不考虑它们究竟是否应与自然科学并列或对立,究竟是否应被看作自然科学,还是一些具有新颖本质的科学。

自然科学 / 精神科学:物质自然 vs 历史、文化、社会等。二者此刻都被算作自然态度下的「关于世界的科学」。

本节:日常认识与各门世界科学都从经验出发、停在经验内。知觉是原初经验;对他人内心只有移情。

2 事实。事实和本质的不可分离性

经验的科学是关于“事实”的科学。经验的基本认知行为个别地设定着诸实在物,把它们设定为某些在时空中的具体存在物,设定为某种在此时间点上的东西,具有其本身时延和实在内容的东西,这种实在内容,就其本质而言,也可以存于任何其它时间点上。另一方面,它被设定为处于此位置上,具有此物理形态(或被呈现为与某个具有此形态的有机物相一致),虽然同一实在物按其特有本质被考察时也可能处于任何其它位置上和具有任何其它形态,它也可以改变,虽然实际上未变,或可能以不同于它实际改变的方式来改变。普遍而言,每一个别存在都是“偶然的”。它如是存在着,就其本质而言它可以不如是存在。即使存在有某些自然法则,按照该法则某种实在状况事实上存在,那么某种确定的结果事实上也必定存在:这些法则只是表现了事实性规则,这些规则本身完全可能是另外一种样子,而且它们已假定,按照从一开始就属于可能经验的对象的本质,由这些法则所支配的可能经验的对象,就其本身而言仍然是偶然性的。

事实:时空中的这个个别实在物(此时、此地、这形状)。经验科学研究的就是事实。 设定:把某物认作「存在着」。经验是一个一个去设定实在物,而不是先设定「一般的物」。 偶然:它这样存在着,但按其本质也可以不这样(换个时间、位置、形态仍可以是「同一个本质下的东西」)。 事实性规则:自然法则也仍是事实层面的规则,法则本身还可以是别的样子;被法则管着的对象,作为个别物仍是偶然的。

但是这种被称作事实性的偶然性的意义是有限制的,因为它与一种必然性相关,此必然性并不意味着在诸时空事实间并置关系的有效规则这种纯事实性的组成(Bestand),而是具有本质必然性的特性,并因此具有一种涉及本质一般性的关系”。当我们说,任何事实“按其自身本质”可以是其它样子时,我们己经是在说,每一偶然事物按其意义已具有一种可被纯粹把握的本质,并因而具有一种艾多斯可被归入种种一般性等级的本质真理。一个个别对象一般不只是一个个别对象,一个Diesda(此处这个),一个一次性存在的对象,作为“本身”有某种性质的特殊物,具有一系列本质的谓词,这些谓词必定属于它(作为“一个自身如是的存在物”),因此其它第二性的,相对的规定也可属于它。因此例如,任何声调本身都具有一个本质,其中最高位的本质即具有普遍本质的声调本身,或准确说声音本身一-被纯粹当作可直观地在个别声调中挑出的因素(单独地,或使一种声调与作为“某种共同物”的其它声调相比较)。同样,任何物质的东西都具有自己的本质类,其中最高的本质类即“一般物质物”这个普追类,它具有一般时间规定,一般时延,一般形象,一般物质性。属于该个体本质的每种东西,其它个体也可能有;而且在上述各例中指出的那种最高的本质普遍性,界定着诸个体的“区域”或“范畴”。

  • 本质必然性:不是「事实与事实之间碰巧总一起出现」,而是「作为这种东西就必然如何」。
  • 艾多斯(eidos):可被单独、纯粹把握的本质。胡塞尔在《观念Ⅰ》中的分析,哲学上的“理念”(Idee)一词至少有两种容易混淆的含义:一是作为“本质的一般概念”的理念,这是形态学意义上的本质,比如花朵的“红色本身”、它的“椭圆形”等等。二是作为康德意义上的极限概念的理念,比如“理念的”点、“理念的”面、“理念的”颜色种类等。这个意义上的理念作为极限概念是自身同一的,并且因此是可以精确确定的。为了区别这两种不同意义上的理念,胡塞尔在《观念I》中(包括在其以后的著作中)“使用在术语系统中未被使用过的一个外来词‘Eidos’(艾多斯)和德文词‘Wesen’(本质)”来表达“本质的一般概念”,而把“理念”(Idee)一词仍保留给康德意义上的极限概念。 在这两种理念之中,胡塞尔认为,作为形态学本质的“艾多斯”,比如花朵的“红色本身”作为这朵花的红所属的那个感性区域,是可以通过本质直观或直接的“观念化”(Ideation)而被直接把握和体验的。
  • 此处这个(Dies da):一次性的「这个」。个别对象不只是「这个」,它还带有作为「这种东西」必有的规定。
  • 本质谓词 / 第二性规定:前者是「作为这种东西必有的」(声调总是声调);后者是相对、可有可无的附带规定。
  • 区域 / 范畴:最高一层本质普遍性划出的对象范围,如「一般物质物」。原文「普追类」应为「普遍类」。

本节:经验科学处理偶然的个别事实;但每个事实都带有可纯粹把握的本质,事实与本质分不开。

3 本质看和个别直观

最初,“本质”一词表示在一个体最独特的存在中呈现为其“什么”(Was)的东西。然而任何这种“什么”都可“纳人观念”之中。经验的或个别的直观可被转化为本质看(观念化作用)——这种可能性本身不应被理解作经验的,而应被理解作本质的。于是被看者就是相应的纯粹本质或艾多斯,无论它是最高范畴,还是最高范畴的直到包括完全具体物的特殊物。

个别直观:对着「这个」看(这一声、这一物、这一次)。 本质看(观念化作用):对着它的「什么」看(声调之为声调)。不是换一种神秘视力,而是把目光从「这个事实」转到「这类东西是什么」。 什么(Was):这个个体里呈现出来的「它是什么」。 纳入观念:把这个「什么」单独拿出来当对象。原文「纳人」应为「纳入」。 这种转化的可能性本身是本质的,不是「碰巧有人会这么看」。

这个给与着、也许原初给与着本质的看,可能是一种充分的看,好象我们能够在例如对声调本质的看中容易达到的。但这种看也可能是某种程度上不完善的,“不充分的”,而且不只是指其明晰性和清楚性的程度。某些本质范畴的特殊性是这样的,属于它们的本质只能“单面地”,连续“多面地”,但永远不会是“全面地”被给与。相应地,对应着这类本质的个别化单一体,于是只有在不充分的,“单面的”经验直观中才可被经验和被表象“。这种情况适用于说明与事物有关的每一种本质,也适用于说明外延和物质性的一切本质的组成部分。的确,正如进一步考察(后面的分析将对此加以阐明)可以看到的,它一般地适用于一切现实对象。于是,单面性和多面性这种模糊的表达将因此具有确定意义,而各种不同的不充分性彼此也将被区分开来。 目前指出下面几点已经足够了,即自然事物的空间形态基本上只能呈现于单面的侧显中;而且尽管在任何连续直观过程中这种持续存在的不充分性不断获得改善,每一种自然属性仍把我们引人无限的经验世界;每一类经验复合体不管多么广泛,仍然能使我们获得更精确的和新的事物规定性,如此以至无穷”。

充分 / 不充分:本质是否一次给全。声调较容易充分;事物的空间形态永远给不全。 侧显:事物总是以某一面显现,转来转去也凑不齐「全面」。 不充分不只是「看得不够清楚」,而是这类对象按其本质就只能单面、多面地给与,不能全面地给与。

个别直观不管属干什么种类,不论它是充分的还是不充分的,都可转化为本质直观,而且这一直观不管在相应的方式上是充分的还是不充分的,都具有一种被给与的行为的特征。但其涵义是: 本质(艾多斯)是一种新客体。正如个别的或经验的直观的所与物是一种个别的对象,本质直观的所与物是一种纯粹本质。 这里提出的不只是外在的类似,而且是一种彻底的共同性。本质看也是一种直观,正如本质对象是一种对象一样。互相关联的概念“直观”和“对象”的普遍化,不是任意畅想,而是事物本性所强制要求的。经验直观,尤其是经验,是对一个别对象的意识,而且作为进行直观的意识,它“使此对象成为所与物”,作为知觉,它使其成为原初所与物,成为原初地、在其“机体的”自性中把握此对象的意识。完全同样,本质直观是对某物,对某一对象的意识,这个某物是直观目光所朝向的,而且是在直观中“自身所与的”;然而它是也可在其它行为中被“表象的”、被模糊地或清楚地思考的某种东西,可成为真假述谓的主词——正象在形式逻辑中必然最广意义上的任何“对象”一样。任何可能的对象,从逻辑上说“真述谓判断的任何可能的主词”,在一切述谓思想之先,正好具有它的与表象和直观的目光交遇的方式,这个目光或许在其“机体的自性中”达到它和“把握”它。因此本质看是直观,而且如果它在隐含的意义上是看而不只是再现或模糊的再现,它就是一种原初给与的直观,这个直观在其“机体的”自性中把握着本质。然而另一方面,它是一种基本上独特的和新型的直观,即与那类相关于其它范畴的客体的直观相对立,特别是与在通常狭义上的直观,即个别直观相对立。

新客体:本质看看到的不是另一个「这个」,而是一种新的对象——纯粹本质。 机体的自性:对象当面、活生生地自身在场,不是模糊回想。 难句:平时说「直观」好像只能对着个别物;胡塞尔把「直观 / 对象」放宽——本质也可以自身所与,所以本质看仍叫直观,只是对象类型不同。

本质直观的特性肯定是这样的,个别直观的主要部分,即个体的显现、被见,是以其为根据的”,虽然这个个体肯定未被把握,也并未被设定具有任何现实性。因此可以肯定,如果没有朝向“相应的”个体之目光的,并形成例示性意识的自由可能性,就不可能有本质直观——正如反之,如果没有产生观念化作用并在其中使目光朝向个别所见物中被例示的相应本质,就不可能有个别直观一样。但这一点绝未改变这样的事实,即这两种直观是本质上不同的;而且正象我们刚说过的,命题只说明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关系。与诸直观间的本质区别对应的有“存在”(在此显然是指个别性存在)和“本质”之间的本质关系,事实和艾多斯之间的本质关系。按照这些关联域进行分析,我们就以洞见方式把握住与这些词语相应的,并从此以后与它们牢牢相连的概念本质。因此一切特别依附于艾多斯(观念)和本质的神秘思想将被彻底排除。

例示:本质看要以「可以去看某个对应的个别例子」为自由可能;但不把这个例子设定为现实存在。 二者互相需要,却仍本质不同:一个对准个别存在/事实,一个对准本质/艾多斯。排除把本质看成神秘物。

本节:个别直观看「这个」,本质看看「什么」。后者是新型直观,对象是纯粹本质,不是神秘体验。

4 本质看和想象。独立于一切事实认识的本质认识

艾多斯,纯粹本质,可以在经验所与物中,在知觉、记忆等等的所与物中被直观地例示,但它也可在纯想象的所与物中被例示。因此为了亲身地并原初地把握一本质,我们可从相应的经验直观开始,但也可从非经验的,不把提事实存在的、而“仅只”是想象的”直观开始。 如果我们通过自由想象产生空间形状,曲调,社会过程等等,或者如果我们想象喜欢或不喜欢,意愿等行为,那么在此基础上我们通过“观念化作用”能原初地、或许甚至是充分地看到种种纯粹本质:即一般的空间形状,曲调、社会过程等等的本质,或者是形状,曲调等等有关的特殊类型的本质。在这里,实际经验中的任何这样一种东西是否曾被给与,是无关紧要的。如果由于某种心理上的奇迹,自由想象作用会导致对在任何经验中从未出现过和将绝不会出现的全新种类的,例如感性材料的想象,那也绝不会改变相应本质的原初所与性:尽管所想象的材料绝非实际的材料。 与此有本质联系的是下述情况,即对本质的设定和首先是对它的直观把握,丝毫不包含对任何个别的事实存在的设定,纯本质真理丝毫不包含有关事实的断定,因此甚至最不重要的事实性真理也不能从纯本质真理本身中推出。正如与事实有关的任何思想,任何论断都需要经验为其基础(就这类思想的有效性本质必然要求这一点而言)一样,关于纯粹本质的思想-未经混合的,未把事实和本质联结在一起的思想一-也要求本质看作为其根本的基础。

想象的所与物:本质不必拿真实知觉当例子,想象里的形状、曲调、社会过程、意愿行为也可以例示本质。原文「不把提」应为「不把握」。 原初地 / 可从非经验的:本质的原初把握可以从经验直观开始,也可以从「不设定事实存在」的想象开始;是否真发生过,无关紧要。 一般的 / 类型:观念化看到的是一般本质或某特殊类型的本质,不是某一个别事例。 对本质的设定……丝毫不包含有关事实的断定(原书着重):设定本质 ≠ 设定某个事实存在着;纯本质真理推不出任何事实性真理。 根本的:事实思想以经验为有效性基础;纯粹本质思想以本质看为根本基础。

本节:本质认识不依赖事实认识。想象即可原初地(甚至充分地)看到本质;从纯本质推不出「世上有过某事」。

5 本质判断和具有本质普遍正当性的判断

但是我们现在应当注意下述问题。关于本质和本质事态”的判断,与一般本质的判断,就此概念应被赋以充分的外延而言,不是一回事。本质认知在其一切命题中都不具有“有关对象”的本质;而且与此紧密相联的是,本质直观一一如它直到现在为止被理解的那样一一作为一种与经验,与事实存在把握类似的意识,在此意识中一个本质是以对象的方式被把握的,正如在经验中某些个别物被把握时一样,这样的本质直观不是既包含本质又排除每一种事实存在设定的唯一意识。本质可以被直观地意识,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被把握,而不须成为“有关的对象”。

本质事态:关于本质如何如何的事态,不是某一个别事实。

有关对象(原书着重):判断所「关于」的那个主题。本质认知并不总是把本质本身当作主题。

以对象的方式:像经验抓住「这个东西」那样,把本质当成面前的一个对象来抓。这不是唯一的本质意识。

让我们先谈判断。更严格地说,这是一个涉及到关于本质的判断和下面这种判断之间的区别的问题,后者以不确定的一般方式并且不涉及对个别物的设定,却仍然是关于个别物的判断,虽然它是在一般方式中纯粹作为一种本质单一体被判断的。因此在纯几何学中,我们一般并不判断直线,角、三角形、圆锥曲线等等的艾多斯,而是判断一般直线,一般角,或直线本身,角本身,或个别的一般三角形,个别的一般圆锥曲线。这种全称判断具有一般本质的特性,即“纯粹的”,或也被称作“严格的”、绝对“无条件的”一般性,

关于本质的判断:主题是艾多斯本身,如「直线这个本质……」。

关于个别物的判断(却不设定个别存在):主题仍是个别物,但按「直线本身 / 一般直线」来判,不说世上某条线。

本质单一体:作为这类东西的「一个」,不是时空中的某一个。

无条件的一般性(原书着重):不依赖任何事实实例的纯粹全称,几何公理即此类。

为简明起见,让我们假定这是关于“公理”,关于直接明证的判断的问题,一切其它判断都通过间接论证归结到公理。如此处所假定的,如果它们按上述方式判断个别的单一物,这些判断,为了它们的意向作用方面的根据,即为了达到对它们的洞见,就需要一种对本质的看,人们可以把这种看(在修正之后的意义上)也称作本质把握;而且这种看也象以本质为对象的本质直观一样,是建立在对本质个别单一体的一种察看“之上的,而非建立在对它们的经验之上的。对于这类判断,单只想象表象,或准确说想象上的清晰性就足够了。被看的东西是这样被意识的,它“显现着”,但非作为事实存在物被把握。例如,如果我们以本质一般性(“无条件的”、“纯粹的”一般性)来判断,“一般颜色不同于一般声音”,刚才所谈的东西可据此加以检验。一个颜色本质单一体和一个声音本质单一体是直观地,即作为其本质单一体而“呈现的”;(无事实存在设定的)想象直观和本质直观是以某种方式同时存在的,但后一种直观并不使本质成为一个对象。然而这一情况的本质在于,我们总是随意地转向相应的使本质对象化的态度,这种转换正是一种本质的可能性。判断将随着改变了的态度而改变;于是它表示:颜色本质(“属”)不是声音本质(“属”)。一切情况下均如此。

意向作用:判断这边的意识行为;要有洞见,根据在本质看,不在经验。

察看 / 想象即够:看的是本质单一体的显现,不当作「世上有过这颜色、这声音」。

例:「一般颜色不同于一般声音」尚未把「颜色本质」「声音本质」立为主题;一转态度才变成「颜色这个属不是声音这个属」。

反过来说,关于本质的每一判断可同样地转变为关于此本质本身单一性的一种无条件的普遍判断。诸纯粹本质判断(纯粹艾多斯的判断)都以这种方式联系起来,不管它们可能具有什么逻辑形式。它们的共同性在于都不设定个别的存在,即使它们对个别存在——正是在纯粹本质普遍性中——进行判断。

可互转(原书着重):谈本质本身的判断,与谈「此本质下的一般单一体」的无条件全称判断,可以互相改写。

共同点:无论逻辑形式如何,都不设定个别存在;即便判断的是个别存在,也只是在纯粹本质普遍性中谈。

本节:本质可以当对象谈,也可以不当对象、只按「一般某某」来判。两种判断可互转,都不设定事实存在。

6 某些基本概念。普遍性和必然性

显然,下面这些观念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本质判断作用,本质判断或本质命题,本质真理(或真命题);作为最后一个观念的相关项:本质事态本身(作为本质真理中存在的东西);最后,作为前两个观念的相关项:在单只被意念者(Vermeintheit)这个变样的意义上的,即在可能存在或不存在的被判断者的意义上的本质事态。

  • 判断作用:作出判断这个意识行为本身(你在判)。

  • 判断 / 命题:判出来的那句话,可真可假。

  • 真理(真命题):这句话为真。

  • 本质事态本身:这句话为真时所「有」的那个「如此这般」。它是真理的相关项,不是又一句判断。

  • 被意念者(Vermeintheit):只被意指、尚未论真假的那个「如此这般」。这是判断作用和命题的相关项。变样:不是「成立着的事态」,而是「被判断的事态」(可能有,也可能没有)。

用「一般颜色不同于一般声音」套一遍:作用=作出此判;命题=这句话;若真=本质真理;事态本身=颜色之不同于声音(成立着);被意念的事态=这句话所意指的「颜色不同于声音」(先不管成不成立)。

一个本质一般事态的每一种本质个别化和单一化,就其如是而言,被称作一种本质必然性。因此本质一般性和本质必然性是相关项。但“必然性”一词的用法是随关联域的诸相关作用而变化的:相应的判断也被称作必然的。然而重要的是注意这些意义区别,并且首先不要把本质一般性本身称作必然性(如人们常常做的那样)。对必然性的意识,准确说一种判断意识,在其中对于作为一种本质一般性的特殊化的事态被意识着,被称作一种确真的意识;判断本身,命题,被称作与其相关的普遍判断的一个确真的(也即确真-“必然的”)结论。关于所谈的在一般性、必然性和确真性之间关系的命题,也可普遍地加以理解,因而它们将对任何领域,而不仅是对纯本质领域有效。但是很明显,它们在本质限界内获得了一种明确的和特别重要的意义。

  • 本质必然性:把一条本质一般事态落实到某个特例上(「一般如此」→「这个作为特例也必如此」)。一般性与必然性成对,但不要把「一般性」直接叫成「必然性」。

  • 确真的:意识到某事态是本质一般性的特殊化,因而「不可能是别样」。该判断是那条普遍判断的确真结论。

  • 在本质限界内(原书着重):一般性—必然性—确真性的关系别处也有,但在纯本质领域里才最干净、最要紧。

关于一般个别物的本质判断与对个别物事实存在设定的结合,也是极其重要的。本质一股性转化为一种被设定的事实存在的个别性,或转化为一个由个别物组成的不确定的一般领域(这些个别物被设定为事实性存在)。几何真理对(被设定为现实的)自16然界事例的每一次“应用”都属于这种情况。于是被设定为现实的事态,就其是一种个别的现实事态而言,就是一种事实;然而就其是一种本质一般性的个别化而言,就是一种本质的必然性。

  • 应用:把本质一般性接到已被设定为现实的个别物上(几何用到自然界)。原文「一股性」应为「一般性」。

  • 同一件事可从两面看:作为这个现实事态=事实;作为本质一般性的个别化=本质必然性。

自然法则的无限制的一般性不应与本质一般性相混。当然,一切物体有重量”这个命题事实上并未把整个自然界内的确定事物设定为事实存在。它仍然不具有本质一般命题的无条件一般性,因为按照它作为一种自然法则的意义,它永远具有一种事实存在的设定,也就是关于自然界本身、时空现实的设定:一切物体——在自然界中,一切“现实的”物体一都是有重量的。另一方面,“一切物质事物均有广延”这个命题具有本质正当性,并可被理解作纯粹本质命题,只要在主体侧进行的关于事实存在的设定被中断的话。它论述某种纯粹在某物质物的本质中和广延的本质中的东西,而且我们可将其阐明为具有“无条件的”一般有效性。我们是通过使物质物的本质达至原初所与性的方式(或许是通过对某一种物质物的自由想象)办到这一点的,以便在这种给与的意识中去完成各种思维步骤,这是“洞见”,即每一命题所明确表达的本质事态的原初给与性所要求的。在空间中的某些现实事物符合于某种真理,这并不只是一种事实,而是作为本质法则的特殊化的一种本质必然性。在此只有被应用的现实事物本身才是事实。

  • 自然法则 ≠ 本质一般性(原书着重):「一切物体有重量」虽不点名某个物体,仍设定了自然界存在着,故不是无条件的本质命题。

  • 一切物质事物均有广延:可中断事实设定,只谈物质物本质与广延本质,这才是纯粹本质命题。

  • 现实事物符合此真理:事物本身是事实;其符合则是本质法则的特殊化,即本质必然性。

本节:先分清「在判 / 命题 / 真理 / 成立着的事态 / 仅被意指的事态」。本质一般性的特例叫必然性;自然律的「所有」仍绑着自然界,不等于本质的无条件一般。

7 事实科学和本质科学

在个别对象和本质间存在的(本身为本质的)关系,莫定了在事实科学和本质科学之间相互对应关系的根据,按照这种关系,每一个别对象都有一种作为其本质的本质组成属于它,正如反过来说,作为其事实的个别化的诸可能的个别物对应着每一本质。存在有纯本质科学,如纯逻辑,纯数学、纯时间学、空间学,运动学等等”。在每一思想阶段上它们都摆脱了各种事实设定:或者仍然是同样的意思:在它们之中无作为经验的经验,即作为现实,作为一种把握着或设定着事实存在意识的经验,可承担奠定基础的功能。在经验于其中起作用之处,经验不是作为经验起作用的。因此,在黑板上绘制图形的几何学家,是在事实存在的黑板上产生着事实存在的线条。但是他对该产物的经验活动,作为一种经验活动,正象他的物质性生产活动一样,都不曾为他的几何学的本质看和本质思维奠定基础。因此,无论他的经验活动是否是幻想,或者他是否并未实际地去画他的线条和图形,而是在一个想象的世界中想象着它们,都是无关紧要的。自然科学家的情况则完全不同。他进行观察和实验,即他按照经验确定着事实存在,对他来说,经验活动是一切均以之为基础的行为,它绝不能被单纯想象活动所取代。而且正因如此,事实科学和经验科学是相等的概念。但是对于几何学家来说,他不探究现实,而是探讨“观念上可能的现象”,不探讨现实事态,而是探讨本质事态,因此提供最终基础行为的不是经验而是本质看。在间接洞观的思想中,即按照绝对直接洞观的原则被给与的间接本质事态,是以在直接洞观中被把握的本质事态(或本质公理)为基础的。因此,间接奠定基础的每一步骤都是确真的和本质必然的。因此纯本质科学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以纯然本质的方式运作的;从开始及往后,唯一的事态就是具有本质有效性,并因此能直接地具有原初所与性的(如直接以原初洞见的本质为基础的)事态,或者是可通过纯演绎程序从这类“公理的”事态中“推出的”事态。

  • 事实科学 = 经验科学:以观察、实验确定事实存在;想象不能代替经验。自然科学家是其典型。原文「莫定」应为「奠定」。

  • 本质科学:纯逻辑、纯数学、纯空间学等。从头到尾不设定事实存在;最终基础是本质看,不是经验。

  • 几何学家(原书着重):黑板上的粉笔线是事实,但几何并不靠「这条线真画在这儿」成立;心里想图形也一样。

  • 自然科学家:经验是一切的基础行为,不能换成想象。

  • 间接步骤确真且本质必然(原书着重):本质科学里,从公理推下来的每一步都是「只能如此」,不是实验归纳。

与此相联系的是精神本质科学的实践性观念,这种科学严格说来只是由于近代数学才得以实现的:每种本质科学如何通过如下方式被赋予最高的合理性,即把它的一切间接的思维步骤都加以还原并将其直接置于某本质领域的公理之下,这些公理自身形成着一个系统。而且这些公理系统必然与“形式的”或“纯粹的”逻辑的全部公理相结合,如果开始时它并不是关于“形式的”或“纯粹的”逻辑本身的话(在普遍科学的广义上).” 与此相联系的还有“数学化观念”,它象刚刚描述的那种观念一样,对于有关一切“精确的”本质学科的认知实践均有重大意义,它们的全部知识组成(如在几何学中那样)都被包含在具有纯演绎必然性的少数公理的一般性之中。此处不拟对此多谈了。

  • 数学化观念:把一门本质科学收到少数公理之下,其余纯演绎推出(几何是样板)。现象学后面也想靠近这种严格性,不是「看法因人而异」。

本节:事实科学靠经验钉住「有没有、怎么样」;本质科学靠本质看钉住「作为这种东西只能如何」。二者对应,却不可互换基础。

8 事实科学和本质科学间的依属关系

由上面的论述显然可见,本质科学按其意义从原则上就拒绝吸收任何经验科学的认识结果。在这些科学的直接论断中出现的现实设定,完全贯穿于其一切间接论断之中。从事实中永远只能推出事实。 虽然每一种本质科学原则上都独立于每一种事实科学,但是另一方面,事实科学的情况却正相反。不存在任何这样一种充分发展了的科学,它能排除本质认知,从而能独立于形式的或实质的本质科学。因为首先毫无疑问,一种经验科学,不论它在哪里提出间接的判断根据,它必须按照由形式逻辑处理的形式原则来进行。一般而言,因为正象任何其它科学那样,一门经验科学是指向对象的,它必须受属于一般对象的本质的法则的普遍限制。因此它与一组形式本体论学科发生了关系,这些学科除狭义的形式逻辑外,还包括形式的“普遍科学”学科(因此也有算术、纯粹分析、集合论)。其次,任何事实都包含一种实质性的本质组成因素;任何属于包含在其内的纯粹本质的本质真理都必定产生一种法则,所与的诸单一事实,象任何一般可能的事实一样,都受此法则约束。

  • 本质科学拒绝吸收经验结果(原书着重):几何、纯逻辑不拿实验结论当前提。经验判断里带着「现实存在」的设定,会传到一切推论里。从事实中永远只能推出事实。

  • 依属是单向的:本质科学不依赖事实科学;没有任何充分发展了的事实科学能不要本质认知。

  • 首先(形式):经验科学一做间接推论,就要守形式逻辑;它谈的是对象,就受「一般对象」的本质法则约束。形式本体论:狭义形式逻辑,以及算术、分析、集合论这类「形式的普遍科学」。

  • 其次(实质):每个事实里都有实质性的本质组成。属于这些纯粹本质的真理,会给出该事实以及一切可能同类事实都必须遵守的法则。

本节:本质科学自立;事实科学两边都靠本质——推论靠形式法则,对象靠实质本质。人文用现象学,首先是这条依属,不是「看法无对错」。

9 区域和区域本质学

任何具体的经验对象连同其实质性本质都存于一种最高的实质属、一种经验对象的“区域”中。于是与纯区域的本质相对应的有一种区域的本质科学,或者可以叫作一种区域的本体论。我们假定,区域性本质,或含有它的种种不同属,乃是如此丰富和极其多种多样的知识的基础,这些知识的系统展开使我们能谈论一门科学或谈论一门对应着该区域所包含的诸单一属的整整一系列本体论学科。我们能够充分相信这一前提实际被满足的广泛程度。因而按此,属于一个区域范围内的任何经验科学都将必然既与形式的又与区域的本体论学科相关。我们也可这样说:任何事实科学(经验科学)都在本质本体论中有其本质的理论基础。因为(如果这个假定正确)十分明显,以一种纯粹的、无条件有效的方式与该区域内一切可能对象相关的大量知识,不可能失去对于经验事实研究的意义,因为这些知识一部分属于一般对象的空形式,一部分属于区域艾多斯,后者似乎展现了该区域内一切对象的一种必然的实质的形式。

  • 区域:具体经验对象所属的最高实质属(一大类对象的最上层)。物质自然是一个区域;不是行政区划。

  • 区域本体论 / 区域本质学:专门研究该区域纯粹本质的科学。

  • 都在本质本体论中有其本质的理论基础(原书着重):经验科学研究的是这个区域内的事实,但「这类对象作为这类对象必然如何」、以及推论必须守的形式法则,不来自实验,而来自形式本体论 + 该区域的本质学。缺了这一层,事实研究没有自己的理论地基。

这样,举例说,一般物质自然的本质科学(自然本体论)就对应着一切自然科学学科,因为可被纯粹把握的艾多斯,即一般自然的“本质”,连同其包含于本质中的无限多的本质事态,都对应着事实性的自然。如果我们形成一种充分合理化的自然的经验科学的观念,即在其理论化的道路上如此发展的一门科学的观念,它所包含的每一特殊命题都溯至其最一般的和最根本的基础,那么显然,该观念的实现本质上依赖于相应本质科学的建立;因此它不只依赖于以同一方式与一切一般科学相关的形式科学的建立”,而且特别依赖于那些实质本体论学科的建立,后者以合理的纯粹性,即完全以本质的方式,说明着自然的本质,并因此也说明自然对象本身的一切本质种类。当然,以上所谈也适合于任何其它区域。

  • 自然本体论对应一切自然科学:事实性的自然,对上「一般自然」这个艾多斯。

  • 充分合理化:每个特殊命题都能溯到最一般的基础。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先有相应的本质科学——既有对一切科学通用的形式科学,也有说明自然本质的实质本体论。

从认知实践角度上首先可以期待,一种经验科学越接近“合理的”阶段,即“精确的”“法则科学的阶段,因而它越加以发展了的本质学科作为其基础并利用它们作为其论证的根据,那么,其认知 实践结果的范围和效力也就越大。这一观点已为合理的自然科学,与自然有关的各种科学的发展所证实。它们的伟大时期始于近代,即当在古代(而且主要在柏拉图学派中)作为一门纯本质学已获高度发展的几何学极其辉煌地使物理学方法一举而大获成功之时。人们已明了,物质物的本质在于它是广延物(res extensa),因而几何学就是与物质物的一种本质因素——即空间形式相关的本体论学科。但人们又进一步明了,事物一般的(按我们的说法,区域的)本质,范围更广。这被如下事实所证明,这种发展既沿着一系列与几何学一致的新学科的方向进行,又要求履行使经验事物合理化的同一种功能。形式的和实质的数学科学的空前繁荣就是由这一倾向中产生的。这些科学作为纯“理性的”科学(作为我们所说的本质本体论),为人们以极大的热情加以发展或重新建立起来,而且(在近代初期和此后很长时期)不是为了它们本身,而是为了经验科学之故。因为它们在受尊崇的理性物理学的平行发展中也取得了预期的硕果。

  • 几何学与 res extensa:物质物本质含广延;几何研究的是其本质因素(空间形式),所以能给物理学当理论基础,而不是从实验里归纳出来的。

  • 近代物理变「精确」,靠的是先有几何等本质学科垫底。本质本体论当时往往不是为自身,而是为了经验科学。

本节:对象先落入某个区域;该区域的本质学 + 形式本体论,构成事实科学的理论地基。物理学与几何的关系是样板。

10 区域和范畴。分析的区域及其诸范畴

如果我们使自己处于任何本质科学领域中,例如自然本体论领域中,我们(通常)就发现,我们不是朝向作为对象的本质,而是朝向本质的对象,在我们的例子中本质的对象是从属于自然区域的。然而我们注意到,在这方面“对象”是关于多种多样的,但相互关联的构成物的名称,例如“事物”、“属性”,“关系”,“事态”,“集合”,“秩序”等等“,它们彼此显然互不相同,但却永远指示一种可以说是具有一种原对象性(Urgegen standlichkeit)至上地位的对象,而一切其它对象都在某种方式上表现为仅只是它的变体。自然,在我们的例子中,事物本身就具有相对于事物属性,关系等等的优先性。但正是这一点是那种必须加以阐明的形式组合的一部分,否则“对象”和“对象区域”这些词就始终是含混不清的。从我们以下进行的那种阐明中将自然而然地产生与区域概念相关的,重要的范畴概念。

  • 本质的对象 ≠ 作为对象的本质:自然本体论通常盯的是「自然区域内的物」,不是把「本质」本身当对象。

  • 对象一词很杂:事物、属性、关系、事态、集合、秩序都叫对象。

  • 原对象性(原书着重):其中有一种居先的对象(这里是事物),属性、关系等是它的变体。不先分清这套形式组合,「对象」「区域」都会含混。

一方面范畴是这样一个词,它在“一个区域的范畴”这个词组中正好指所谈的那个区域,即指物质自然区域;然而另一方面,它使某种一定的实质区域与一般区域的形式相关联,或者同样地,与作为一般对象的形式本质,与属于此本质的“形式范畴”相关联。

  • 一个区域的范畴:该实质区域里的基本对象类型(如自然区域里的事物、属性)。

  • 形式范畴:属于「一般对象」这个空形式的范畴,不限于某一实质区域。

让我们先开始谈一个并非不重要的看法。首先,形式本体论似乎与实质本体论相一致,如果一种一般对象的形式本质和区域本质似乎起着相同的作用的话。因此人们往往一向事实上不谈区域本身,而是谈实质区域,并使“形式区域”与其并列。当我们采取这种论述方式时应当谨慎。在一侧有实质的本质,在某种意义上这就是“真正的”本质。而在另一侧有一种具有本质特性的事物,但它在其基本的本质上与前者不同:它是一种纯本质形式,即虽然是一种本质,但却是一种完全“空的”本质,这种本质由于其空形式的方式而适合于一切可能的本质;它由于其形式的一般性而具有一切的,直至最高的实质一般性,并借助属于此形式一般性的形式真理,为它们规定法则。因此所谓的“形式区域”毕竟不是与实质区域(即区域本身)相一致的东西。严格说来它不是一个区城,而是一般区域的空形式;它不是使一切具有其实质的本质特殊化区域与自己并列,而是(尽管只是形式地)使其在自己之下。实质性对形式性的从属关系于是表明为,形式本体论同时包含着一切可能的一般本体论的各种形式(包含着一切“真正的”、“实质的”本体论),并为实质本体论规定一种它们共同具有的形式组合——其中也包含着我们现在为了区别区域和范畴必须加以研究的那些组合。

  • 不要把「形式区域」和自然、精神这些实质区域并列。原文「区城」应为「区域」。

  • 空的本质 / 纯本质形式:能套在一切可能本质上的空格子,并给它们规定形式法则。

  • 形式区域不是一个区域(原书着重):它是「区域一般」的空形式;诸实质区域形式地落在它之下。

  • 形式本体论给一切实质本体论规定共同的形式组合。

让我们从形式本体论(永远作为包括普遍科学在内的整个范围的纯粹逻辑)开始,如我们所知,这种本体论是关于一般对象的本质科学。按照这门科学的意义,任何东西都是对象,因此我们才能确立分布于普遍科学内众多学科中的各种各样无限多的真理。但这些真理的全体都被归结为少量直接的或“基本的”真理,后者在纯粹逻辑学科中起着“公理”的作用。现在我们把出现在那些公理中的纯粹逻辑的基本概念定义为逻辑范畴或作为一般对象的逻辑区域范畴:借助这些概念,一般对象的逻辑本质在全部公理中被确定,或者说,这些概念表达了对象本身的,任何一种东西(只要它一般地能够是某种东西)的无条件必然的和构成的规定性。因为按我们在绝对精确地界定的意义上的纯粹逻辑,规定着与“综合性”对立的“分析性”概念“,这个概念本身在哲学上就是重要的(甚至是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我们也可把这些范畴称作分析的。

  • 逻辑范畴 / 分析范畴(原书着重):出现在纯逻辑公理里的基本概念,规定「作为对象本身」必然如何。标题里的「分析的区域」即这个空的「一般对象」领域。

  • 分析的:相对「综合的」而言;此处先记住——它来自纯粹逻辑,不是来自某一实质区域的内容。

因此象属性、相对性质、事态.关系,同一、相等,集合(集聚),数、整体和部分、属和种等概念,都是逻辑范畴的例子。但是“诸意义范畴”(Bedeutungkategorien),即属于命題本质(命题逻辑)的 23各种不同命题、命题肢和命题形式的基本概念,也属于逻辑范畴类。再者,它们属于逻辑范畴类是因为,按照我们有关本质真理的定义,本质真理把“一般对象”和“一般意义”联系在一起,而且是这样联系在一起的,使得纯意义真理可转化为纯对象真理。正因如此,“命题逻辑”尽管只论述意义问题,然而在完全的意义上仍是形式本体论的一部分。我们还必须将意义范畴本身作为一个特殊类别分离出来,并使其与其它在严格的意义上作为形式对象的范畴相对比。

  • 逻辑范畴例:属性、关系、事态、同一、集合、数、整体与部分、属与种。

  • 意义范畴:命题、命题肢、命题形式。因「一般意义」的真理可转成「一般对象」的真理,命题逻辑仍属形式本体论;但要与严格的形式对象范畴分开。

我们在此还可注意,我们一方面将范畴理解作一种意义的概念,但另一方面又将其理解作表达于这些意义中的形式本质。例如,事态,多等等按后一意思理解的“范畴”,就是一般事态,一般多(Vielheit lberhaupt)等等的形式艾多斯。混淆的危险只发生于人们不知道将应当彻底区分的东西明确地加以区分之时:“意义”和能通过意义进行“表达”的东西;以及另一方面区分:意义(Bedeutung)和被意指的对象(bedeutete Gegenstaindlichkeit).从术语上我们可以明确区分范畴概念(作为意义)和范畴本质。

  • 范畴概念:作为意义的那个词/概念。

  • 范畴本质:该意义所表达的形式艾多斯(一般事态、一般多)。二者不要混。

本节:实质区域有自己的范畴;其上还有一层空的「一般对象」形式(分析的区域)及其逻辑范畴。形式不与实质并列,实质形式地从属于它。

11 句法对象和最终基底。句法范畴

在一般对象领域中现在需要做一重要的区分,这一区分在意义形式学内部反映于“句法形式”和“句法基底”或“材料”之间的(“纯语法的”)区分之内。因此,形式本体论的范畴被划分为句法范畴和基底范畴,现在让我们对此作出更详细的讨论。 我们用句法对象指通过“句法形式”从其它对象中导出的对象。我们称与这些形式对应的范畴为句法范畴。例如事态,关系、属性,一、多,数、序列,序数一类范畴,就属于句法范畴。此处出现的本质状态可叙述如下:每一对象,只要它可予说明,可与其它对象相关联,或简言之,可受逻辑决定,就都具有种种句法形式。高阶对象是作为规定性思维的相关项被构成的:属性和具有属性规定性的对象,在任何对象之间的关系,诸“一”聚集而成的多,序列的元素,作为序数规定载体的对象,等等。如果这一思想是述谓性的,就逐步增加了表达和相关的命题逻辑的意义结构,它在准确对应的意义的句法中按照句法对象的一切联结方式和形式反映着句法对象。所有这些“范畴对象”都可再次起范畴结构的基底的作用,范畴结构反过来也可起类似的作用,如此类推。反之,每一个这种结构显然都指涉最终基底,指涉一阶或最低阶的对象;因此也指涉那些不再是句法范畴结构的对象,这些对象本身不再包含任何那些仅只是思维功能(归属、否定、使相关、使联结,计数等等)相关项的本体论形式。因此,作为一般对象的形式区域被区分为最终基底和句法对象。我们将称后者为对应基底的句法派生项,如我们即将看到的,一切“个体”均属此类。当我们谈到个别性质、个别关系等等时,我们将由于它们由其所派生的基底而自然地称其为派生对象。

  • 句法在这里不是语文课的主谓宾,而是逻辑上的「搭法」:归属、关联、集合、计数、否定等思维手续。

  • 句法对象:用这些搭法从别的对象里导出来的对象。事态、关系、属性、一、多、数、序列、序数,都属句法范畴。

  • 例:苹果=底层东西;「苹果是红的」(事态)、「红」(属性)、「苹果和梨的关系」「三个苹果」(多、数)=搭出来的。

  • 搭好的还可以再当材料往上搭,层层加码。

  • 最终基底(原书着重):不能再拆成上述思维手续的最低阶对象。一切「个体」都落在这一边。

  • 句法派生项:相对某基底而言,被搭出来的那些。个别性质、个别关系也因其所从出的基底而叫派生对象。

下面的论述也应引起注意。人们也从意义形式学的观点达到最终的,句法上无形式的基底:任何命题或任何可能的命题肢,都包含着作为其命题逻辑形式之基底的所谓“词项”。它们可能只在相对的意义上是词项,即它们本身也包含着形式(例如多形式,属性归与作用等等)。但我们永远而且必然地返回最终词项、最终基底,后者不再包含句法构成。

  • 换成命题这边:句子里总有「词项」当材料;有的词项自己还带着形式(复数、把属性加给某物)。一直拆下去,会碰到最终词项——不再含句法构成,与最终基底对应。

本节:对象分成「底层材料」和「用判断手续搭出来的东西」。后者可再当材料,但最终都要落回不再是搭出来的基底(个体)。

12 属与种

我们现在需要一套与本质的整个领域相关的新的范畴区分。每一本质,不论是实质性的还是空的(因此是纯逻辑的)本质",都存在于本质的层级系列中,存在于一个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层级系列中。这个系列必然有两个永不彼此相合的界限。我们向下可达到最低的种差,或者也可说,本质的单个体;而向上穿过种本质和属本质又可达到最高的属。本质的单个体是本质,它们必然在自己之上有“更普遍的”本质作为其属,但不会在自己之下有任何特殊体,其本身是相对于此特殊体的种(或者是最近的种,或者是中间的、较高的属)。同样,这个属是最高的,在自身之上不再有其它属。

  • 一般性 / 特殊性层级:任何本质(实质的或空的逻辑本质)都排在一条由宽到窄的梯子上。两端永不相遇。

  • 最高的属:再往上没有更宽的属。

  • 最低的种差 / 本质单个体:再往下没有更窄的本质;其上必有更普遍的属。注意:这仍是本质,不是时空中的那个事实个体。

在意义的纯逻辑领域里,最高属在此意义上即“一般意义”,每一种确定的命题形式和每一种确定的命题肢形式,都是一个本质的单个体;一般命题是一个中间属。同样:一般基数是最高属。等等是最低种差或本质单个体。在事实领域中,一般事物,感官性质、空间形状、一般体验,都是最高属;属于确定事物、确定感性性质,空间形状,经验本身等等的本质组成体,是本质的单个体,然而也是事实的单个体。

  • 逻辑例:「一般意义」为最高属;「一般命题」为中间属;某一确定的命题形式为本质单个体。「一般基数」为最高属;二、三等(原文「等等」前有脱字)为最低种差。

  • 事实侧的最高属例:一般事物、感官性质、空间形状、一般体验。某一确定事物/性质/形状/体验的本质组成,既是本质单个体,也对应事实单个体。

由属和种表示的这些本质关系(不是类、集合的关系)意味着,在较特殊的本质中直接地或间接地包含着较一般的本质——即在一种在本质直观中把握其特性的确定的意义上。正因如此,许多研究者把一种本质的属或种对其本质特殊体的关系,包括进“部分”对“整体”的关系中。于是“整体和部分”表达了“包含者与被包含者”的最广的概念,其中的本质的种关系即是一种特殊项。因此本质的单个体也包含着在它之上存在的一切一般项,而这些一般项也逐级地“其一在其它之中”,较高项永远在较低项之中。

  • 不是类 / 集合:不是「红这个集合装着许多红东西」,而是较特殊的本质里包含着较一般的本质(可在本质直观中看到)。

  • 有人把它算进最广的「整体—部分」(包含者与被包含者);种属关系是其中一种。

  • 较高项永远在较低项之中:本质单个体含有其上一切更一般的属、种。

本节:本质有属一种一最低种差的层级;方向是「窄的里面装着宽的」,切勿当成集合分类。

13 一般化与形式化

人们应该明确地把一般化和特殊化的关系与纯逻辑形式中的实质物(Sachhaltigcm)和普遍化之间的,或反过来说逻辑形式和事物化(Versachlichung)之间的本质上不同种类的关系加以区分。换言之,一般化完全不同于在(例如)数学分析中起着如此大作用的形式化;而特殊化也完全不同于非形式化,后者是对一种逻辑数学的空形式或对一种形式真理的“充实”。

  • 一般化 / 特殊化:§12 的属一种梯子上往宽走或往窄走(红→颜色;颜色→红)。

  • 形式化 / 非形式化(充实):抽掉实质内容,只剩逻辑—数学空形式;或把空形式再填进实质。与属一种层级不是同一种运作。原文 Sachhaltigcm 应为 Sachhaltigem。

因此,一种本质对一种纯逻辑本质的形式普遍性的从属性,不应被误认为是一种本质对其较高本质属的从属性。因此例如,三角形本质从属于空间形式这个最高属;红本质属于感官性质这个最高属。另一方面,红,三角,同样还有一切其它本质,不论同类异类,都从属于范畴名称“本质”之下,它相对于它们全体而言绝不具有一种本质属的特性;确切说它不具有与它们任何一个相关的特性。把“本质”看作实质性本质属,其错误也许正如把一般对象(某种空的东西)错误地解释成与各种对象相关的属,因此自然地简单解释成唯一一种最高属,即一切属之属。相反,形式本体论的一切范畴应被表示为本质的单个体,它们在本质中有其最高属——“形式本体论的一般范畴”。

  • 三角形的属是空间形式;红的属是感官性质。二者都可叫「本质」,但「本质」不是它们共同的更高属。

  • 同理,「一般对象」不是一切对象的最高属。形式本体论诸范畴本身是本质单个体,其最高属是「形式本体论的一般范畴」。

同样很显然,任何确定的推论,例如物理学中的一个推论,就是一种确定的纯逻辑推论形式的单一化,物理学中任何确定的命题都是一种命题形式的单一化,依此类推。然而,纯形式不是相关于实质性命题或推论的属,而只是命题、推论等纯逻辑属的最低种差,它们象一切类似的属一样,都以“一般意义”作为它们的绝对最高属”。充实一个空的逻辑形式(和除空形式外一无所有的普遍科学)因此就是一种与直到最低种差的真正特殊化相对立的,完全不同的“运作程序”。这一点可彻底加以断定;因此例如从空间向“欧几里德多重体”的过渡就不是一种一般化,而只是一种“形式的”普遍化。

  • 物理学中的某个命题/推论,是某逻辑形式的单一化;但该空形式不是这个物理命题的属,而是「命题」「推论」这些纯逻辑属下的最低种差。

  • 充实空形式 ≠ 真正的特殊化。空间→「欧几里德多重体」是形式的普遍化,不是一般化。

为了证实这一彻底的区分,我们应当在一切有关事例中回到本质直观,它告诉我们,逻辑的形式本质(如范畴)不是以与下述情况同样的方式“存于”实质的单一体中的,如在普遍项红“存于”红的各种色调之中,或“颜色”是存于红或兰之中这个意义上:还告诉我们,严格来说它们根本不“在”实质的单一体之“内”——即绝不是与通常狭义的部分关系(Teilverhaltnis)相同,以证明一种被包含性(Enthaltensein)关系。

  • 本质直观上的证据:「颜色」在「红」之内(§12 那种包含);逻辑范畴并不这样「在」红、三角形之内。原文「兰」应为「蓝」。

同样,无须详论就可表明,将一个个体或一般而言“此处这个”(Dies一Da)归入(Subsumption)一个本质之下(这个本质按其相关于一个最低种差或一个属而有不同的特性),不应被误解为一个本质从属于(Subordination)它的较高种或一个属。

  • 归入:把「此处这个」归到某本质名下(这一个是红的)。

  • 从属:一个本质从属于更高的种/属(红从属于颜色)。二者不可混。

同样,我们将只指出外延一词的不确定用法,特别当涉及本质在全称判断中的作用时--这种用法显然应该随着被讨论的区别而不同”。不是最低种差的每一本质都具有一种本质外延,一种由特殊体并始终由本质单个体构成的外延。另一方面,任何形式的本质都有其形式的或“数学的”外延。再者,每一一般本质都有其个别单一体的外延,即由诸可能的“此处这个”构成的观念总体,本质可在本质普遍性思考中与其相关。经验外延一词涵义还不止于此:由于放弃了纯粹普遍性而涉及到的事实存在设定而被限制于一种事实存在领域中。所有这些自然都从本质转移到作为意义的“概念”上来。

  • 外延须随区别改义:本质外延(其下的本质单个体);形式本质的数学外延;一般本质的个别外延(可能的「此处这个」之观念总体);经验外延(再绑上事实存在设定)。概念作为意义,外延用法同样要分开。

本节:一般化沿属一种梯子走;形式化抽空为逻辑形式。二者方向不同,「本质」「对象」都不是最高实质属。

14 基底范畴。基底本质和tode ti(此处这个)

我们再进而注意在具有相应“充分的”、“实质的”句法对象的“充分的”、“实质的”基底,和具有由其构成的句法对象的空的基底、即空事物诸变体二者之间的区别。后一类别本身绝不是空的或贫乏的;它被规定为属于作为普遍科学的纯粹逻辑领域的全体事态,后者包含了构成事态的一切范畴对象。因此由一些三段论的或算术的公理或定理表示的每一个事态,每一种推论形式,每一基数,每一复合数;每一纯分析中的函数,以及每一个有准确定义的欧几里德的和非欧几里德的复多体均属此类。

  • 实质的基底:有内容的底层材料,及其上搭出的实质句法对象。

  • 空的基底:逻辑—数学那种「空的某物」及其变体。并不贫乏:三段论/算术的事态、推论形式、基数、复数、分析中的函数、欧氏与非欧复多体,都属这一边(普遍科学)。

如果我们现在专注于事实客体类,我们就达到作为一切句法构成核心的最终实质性基底。基底范畴属于这些核心,并位于两个相互排斥的项下:“实质的最终本质”和“此处这个”,或纯粹的,无句法形式的个别单一体。人们在此往往会使用的个别体(Indi-viduum)一词是不适当的,因为该词所暗示的、以及永远需要加以规定的不可分离性,不应纳人“此处这个”概念中,而必须保留给个别项这个特殊的必不可少的概念。因此我们用亚里士多德的词tode ti(此处这个),它至少从字面上不包含那种意思。

  • 落到事实客体:一切句法构成的核心是最终实质性基底。

  • 基底范畴互斥两项:实质的最终本质(无句法形式的底层「是什么」)/此处这个(无句法形式的个别单一体)。

  • 暂不用 Individuum(个别体):该词暗示「不可分离」,须留给后面专门的「个别项」。此处只用亚里士多德的 tode ti。原文「纳人」应为「纳入」。

我们已对比了无形式的最终本质和“此处这个”的概念。现在应当来断定二者之间起支配性作用的本质联系,这种联系即每一个“此处这个”都具有其实质性的本质成分,这些成分具有在上述意义上无形式的基底本质的特征。

  • 联系:每个「此处这个」都带有实质性本质成分,后者即无形式的基底本质。事实的「这一个」与本质的「是什么」在基底层仍绑在一起。

本节:底层材料分空(逻辑数学)与实(事实核心)。事实核心再分为最终本质与 tode ti;后者必含前者。

15 独立的和非独立的对象。具体项和个别项

还须指出另一种基本区别:即独立对象和非独立对象间的区别。例如,范畴形式是非独立的,因为它必然诉诸一种它为其形式的基底。基底与形式是互相关涉的,而且“没有对方”就不可想象。因此,在此广义上,纯逻辑形式是非独立的,例如相对于一切对象质料的、作为范畴形式的对象;相对于一切确定本质的作为范畴的本质,如此等等,都是非独立的。现在让我们抛开这类非独立性,并使一种非独立性或独立性的隐含概念相关于一种固有的“内容的”关联结构,相关于“被包含性”,“统一性”(Einsseins),以及或者在更严格意义上的“联结性”(Verknipftseins)诸关系。

  • 独立 / 非独立:能否不靠别的对象而被设想。范畴形式相对于基底,广义上非独立(无基底则无形式)。

  • 本节真正要用的,是内容上的:被包含、统一、联结。原文 Verknipftseins 应为 Verknüpftseins。抛开「形式靠质料」那种广义非独立。

在这里与最终基底,以及在更狭义地理解上,与实质性的基底本质有关的状态,特别值得关注。它们有两种可能性,这样一种本质与另一种本质一起为一种本质的统一性莫定基础;或者不如此。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获得了应更准确加以说明的关系,这类关系是单侧或双侧非独立的;而在与属于统一本质的本质的和个别的单一体方面,我们获得了绝对必然的结论,即一个本质单一体不可能存在,如果它不被这样一种本质所规定的话,这种本质与其它本质至少有属的共同性。1例如感性性质必然指某一种展延的种差;展延又必然是某种与其相联的,“覆盖着”它的性质的展延。一种“增强”因素作为强度范畴,只有在作为一种内在的性质内容时才有可能,而这个属的一种内容如无某种增强度是不可想象的。作为一定属规定(Gattungsbestimmtheit)之体验的一种显现活动是不可能的,除非它作为一种“显现者本身”的显现活动;反之亦然;如此等等。

  • 两种基底本质:能与别的本质结成一个本质统一体,或不能。原文「莫定」应为「奠定」。

  • 能结合则有单侧或双侧非独立。必然例:感性性质必有某种展延;展延必是被某性质覆盖的展延。强度不能离开性质内容;显现活动与「显现者本身」互相要求。

结果我们获得了关于个别项,具体项和抽象项的形式范畴概念的重要规定。一种非独立的本质被称作一种抽象项,一种绝对独立的本质被称作具体项。一种其实质本质为一具体项的“此处这个”,被称作一个个别项。 如果我们现在把一般化的“程序”包括在现在扩展了的逻辑“变换”概念下,就可以说,个别项是纯逻辑所需要的原对象,是逻辑的绝对,一切逻辑变换都与其相关。 一个具体项显然是一个本质单个体,因为种与属(这些词通常排除最低种差)原则上是非独立的。因此本质单个体被分为抽象项和具体项。

  • 抽象项:非独立的本质(不能单独成立的「是什么」)。

  • 具体项:绝对独立的本质(能单独作为完整「是什么」)。种与属原则上非独立,故具体项必是本质单个体。

  • 个别项:其实质本质为具体项的「此处这个」(tode ti + 具体项)。逻辑变换最终都回指它。

  • 本质单个体因此分为抽象项与具体项。

被包含在一个具体项中的彼此排斥的诸本质单个体,就形式本体论法则而言,必然是“异质的”,按照这一法则,同一属的两个本质单个体不能结合在一个本质统一体中。或者,换言之,一个属的诸最低种差是“互不相容的”。因此被看作一种差的、位于一具体项中的每一单个体,都导致一分离的种与属的体系,因此也导致分离的最高属。例如,在现象物的统一体中,某一确定的形式导致作为一般空间形式的这个最高属,某一确定的颜色导致一般视觉性质。然而非互相排斥的具体项中的诸最低种差,也可彼此包含。例如,物理属性以空间规定性为前提,并在自身之中包含着它。此时诸最高属也不是相互排斥的。

  • 同一属的两个最低种差不能共处于一个本质统一体(一块斑不能同时是这两种互斥的红)。具体项里彼此排斥的单个体,分属不同最高属(这一形状→空间形式;这一颜色→视觉性质)。

  • 若不互斥,则可互相包含:物理属性以空间规定为前提并含有它。

进一步的结果是,诸属按特有的和基本的方式被分为那些在其中有具体项的属和那些在其中有抽象项的属。为简明起见,我们说具体属和抽象属,尽管这两个形容词是有歧义的。显然无人会倾向于把具体属本身当作在本来意义上的具体项。然而如果要求严格性就不得不使用这个不方便的词--具体项的属或抽象项的属。具体属的例子是实物,视觉想象(以感性上被充实的方式显现着的视觉形象),体验等等。相反,空间形象,视觉性质等等是抽象属的例子。

  • 具体属:其下能有具体项的属(实物、视觉想象、体验)。属本身不是具体项。

  • 抽象属:其下只有抽象项的属(空间形象、视觉性质)。

本节:抽象项=不能单立的本质;具体项=能单立的完整本质;个别项=这个完整本质所充实的「此处这个」。属也按底下站的是完整块还是碎片来分。

16 实质领域中的区域和范畴。先天综合认识

再者,对科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区域是通过严格“分析的”方式以个别项和具体项概念来定义的。一个区域就是属于具体项的全体最高属的统一体,因此即那些属于具体项中最低种差的最高属31的本质上统一的联结体。区域的本质外延包括属于诸属的诸种差具体统一复合体的观念整体:区域的个别外延包括具有这些具体本质的诸可能个别项的观念整体。

  • 区域(用个别项、具体项来定义):组成一个具体项的全体最高属捆成的统一体。原文「区城」应为「区域」。

  • 本质外延:这些属下、能结成具体统一体的种差复合之观念整体。个别外延:具有这些具体本质的可能个别项之观念整体。

每一区城本质决定着“综合的”本质真理,即那些以区域本质为基础,作为这个属的本质的真理,但它们不只是包括在形式本体论中的真理的特殊形式。因此在这些综合真理中,区域概念和它的子区域都不是可随意改变的。用不确定词项取代相关的确定词项并未产生一种形式逻辑的法则,如它以特殊方式在任何“分析的”必然性中所产生的那样。以区域本质为基础的一系列综合真理构成了区域本体论的内容。其中基本真理全体,即区域公理,界定着——并为我们定义着——区域范畴的系列。这些概念并不象一般概念那样仅只表示纯逻辑范畴的特殊形式,而是以如下事实为特征,即它们借助区域公理表达该区域本质特有的特殊形式,或者说,以本质普遍性表示那些“先天地”和“综合地”必然属于该区城外延内一个别对象的特殊形式。把这些非纯逻辑的概念用于某个别项,是绝对地和无条件地必然的”;再者,它也受该区域的(综合的)公理支配。

  • 综合的本质真理(原书着重):以该区域本质为根基,不是形式本体论定律的填空特化。把确定词换成不定词,得不到一条形式逻辑法则(分析必然性则可以)。

  • 区域公理=这些综合真理中的基本真理,并借此定义区域范畴。

  • 区域范畴表达该区域特有的形式:对该区域内个别对象先天且综合地必然。用于个别项是无条件必然的,并受区域公理支配。

如果人们想与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一致(尽管在基本概念上极为不同,彼此的差别并未排除一种内在的类似性),我们就应当用先天综合知识来理解区域的公理;而且我们有如此多的不可还原的、作为区域的知识类。“综合基本概念”或范畴或许是区域基本概念(本质上相关于确定区域和其综合的基本法则或原则);而且我们应当有很多不同的范畴组,其数目与必须加以区分的区域一样多。 同时,形式本体论在外表上与区域的(真正“质料的”、“综合的”)本体论位于同一系列中。它的区域概念“对象”(参见第10节)确定着形式公理的系统,并通过它们确定着全部形式的(“分析的”)范畴。实际上,在形式本体论与区域本体论之间可证明存在有平行关系,尽管我们强调了其中的一切本质区别。

  • 与康德的类似:区域公理≈先天综合知识;有多少区域,就有多少不可还原的知识类、多少组综合范畴。

  • 形式本体论外表上像又一门区域本体论(其「区域」是「对象」),范畴是分析的;与质料的/综合的区域本体论平行,但本质不同(§10、§13)。

本节:区域=具体项所捆住的那些最高属。该区域自己的公理是综合先天,不是逻辑填空;有多少区域就有多少组范畴。

17 逻辑考察的结论

我们的全部考察都是纯逻辑性的,它既未进入任何“实质的”领域,或同样地,也未进人任何确定的区域,它以普遍方式谈到的只是区域和范畴;而且这种普遍性,按照我们使它们互为依据的诸定义的意义,是纯逻辑的普遍性。我们的目的在于,根据纯逻辑去概述一个纲领,这个纲领作为从纯逻辑中产生的一切可能知识或知识对象的基本结构的部分,按此纲领,个别项必须可以在“先天综合原理”下按照概念和法则来确定,或按此纲领,一切经验科学都必定基于与它们相关的区城本体论之上,而不是基于一切科学共同具有的纯逻辑之上。

  • 截至本节,全程是纯逻辑考察:未踏入任何确定的实质区域。谈到的「区域」「范畴」仍是空的总结构。原文「进人」应为「进入」。

  • 纲领(原书着重):个别项须能在「先天综合原理」下按概念和法则来确定;经验科学须基于相关的区域本体论,不能只靠一切科学共用的纯逻辑。原文「区城」应为「区域」。

同时,由此产生了一种任务观念:在我们对个别项直观的范围内去确定支配具体项的最高属,并同样按存在的区域来分配一切被直观的个别存在物,这些区域中的每一个都标志着由于基本的本质原因而不同的本质科学和经验科学(或科学系列)。此外,这一基本区别绝未排除诸科学的交叉或部分的重叠。因此,例如“物质物”和“心灵”就是不同的存在区域,然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由此产生了心灵学以身体学为基础的事实。 诸科学的彻底“分类”的问题主要是划分区域的问题;这又反过来要求先进行那种我在此仅只简略描述的纯逻辑研究。另一方面,当然也需要一门我们对其还一无所知的现象学。

  • 任务:在能直观到的个别项范围内,找出具体项的最高属,并把个别存在物按存在区域分配。每一区域对应不同的本质科学与经验科学。

  • 区域可交叉:物质物与心灵是不同区域,但心灵以前者为基础,故心灵学以身体学为基础。

  • 科学的彻底分类,首先是区域划分,而这需要本章这种纯逻辑研究。

  • 收束句:还需要一门此刻「一无所知」的现象学——下一章才上场。

本节:第一章只画出总纲领(经验科学要靠区域本体论,不能只靠形式逻辑),并预告现象学。

第一章小结

本章尚未进入现象学操作,只做纯逻辑清场:先标明日常科学所站的自然态度,再把事实与本质、两种科学、区域与范畴的骨架立住,最后交出「经验科学必须奠基于区域本体论」的纲领。

  • 自然态度与世界(§1):日常认识与各门世界科学(含精神科学)都从经验出发。知觉是原初经验;对他人体验只有移情。

  • 事实 / 本质(§2–6):经验科学处理时空中的偶然事实;每一事实都有可纯粹把握的艾多斯。个别直观看「这个」,本质看看「什么」(可从想象例示)。本质认识推不出事实存在。判断作用/命题/真理/事态本身/被意念事态须分开。本质一般性的特例称必然性;自然法则的「所有」仍设定自然界,≠ 无条件本质一般性。

  • 两种科学(§7–9):事实科学=经验科学,奠基于观察实验。本质科学(纯逻辑、纯数学等)奠基于本质看,不吸收经验结果。依属单向:本质科学自立;充分发展的事实科学必依赖形式的与实质的本质认知。每一经验对象落入一最高实质属(区域);该区域的本体论构成其本质理论基础(物理与几何为样板)。

  • 形式骨架(§10–15):实质区域之上有「一般对象」的空形式(分析的区域)及逻辑/分析范畴。对象分最终基底与句法对象(判断手续搭出的事态、关系、数等)。本质有属—种—最低种差层级(窄的包含宽的,≠ 集合)。一般化沿此梯子;形式化则抽空为逻辑形式,二者不可混。事实核心的基底分为最终本质与 tode ti(此处这个)。非独立本质=抽象项;绝对独立本质=具体项;实质本质为具体项的此处这个=个别项。

  • 区域的综合先天与收束(§16–17):区域=属于一具体项的全体最高属之统一体。区域公理是综合的本质真理(≈ 康德先天综合),不是形式逻辑的填空特化;有多少区域就有多少组范畴。本章只概述纲领:个别项须能在先天综合原理下被确定;经验科学须基于相关区域本体论,不能只靠共用的纯逻辑。科学分类首先是区域划分。现象学本身,本章末句说还一无所知。

第二章 自然主义的错误解释

18 批评讨论的导论

我们提前提出的关于与事实和事实科学相对的本质和本质科学的普遍陈述,讨论研究了为建立纯现象学(按“导论”所说,它应发展为一门本质科学)“观念的、以及为理解其相对于一切经验科学因而也相对于心理学的地位的本质基础。但是这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一切原则的规定都应按正确的意义来理解。应当明确强调,在这些规定中我们并非根据预光存在的哲学观点进行讨论,我们也未运用传统的、甚至那些被普遍承认的哲学学说。相反,我们运用了某些严格意义的原则性的说明,这就是,我们只是忠实地表述了在直观中直接向我们呈现的区别。我们所说的这些区别完全是呈现于直观中的,不加任何假设的或解释性说明,不按古代或近代传统理论向我们提出的任何东西来理解它们。这样确定的东西是真正的“开端”;而且,如果象在我们这种情况下一样,它们具有与无所不包的存在区域相关的普遍性,那么它们就肯定在哲学的意义上是原则性的,而且它们本身也属于哲学。但是我们也不需要以哲学为前提;我们以前的和未来的考察应当摆脱对一门如此有争议和受怀疑的、作为哲学的“科学”的依属关系。在我们的基本论断中不假定任何东西,也不假定哲学概念,以后我们将一直这样做。我们所进行的哲学epoche(悬置)经明确地表述之后就在于完全中止任何有关先前哲学学说内容的判断,并在此中止作用的限制内来进行我们的全部论证。另一方面,我们不须要(也不可能)为此而回避谈论一般哲学,谈论作34为一种历史事实的哲学,谈论事实上的哲学流派,后者在好的而往往也在坏的意义上决定着人类的一般科学信念,尤其是在此处论述的基本观点上更加如此。

  • 第一章那些规定,是为了给纯现象学(作为本质科学)及其相对经验科学/心理学的地位打地基;须按「直观中直接呈现的区别」来理解,不是按现成哲学立场。原文「预光」应为「预先」。

  • 原则性的说明(原书着重):只忠实表述直观中的区别,不加假设、不套古今学说。此为真正「开端」。

  • 不把「哲学」这门有争议的科学当前提。

  • 哲学 epoché(悬置)(原书着重):完全中止对先前哲学学说内容的判断,论证只在此限制内进行。仍可把哲学当作历史事实来谈。这还不是对整个自然态度的悬置。

正是在这方面我们必须与经验主义进行论争,在我们的epo-che(悬置)限度内,我们不难在这一论争中取胜,因为这涉及到一些可以直接论断的观点。如果哲学在真正意义上具有任何“基本的”基础,即按其本质,这些基础可只根据一种直接呈现的直观成立,那么与它们有关的论争的解决将独立于任何哲学科学,独立于这样一门科学的观念和后者所谓的有根据的理论内容。迫使我们面对这一论争的情境就是,“观念”、“本质”、“本质认识”是遭到经验主义否定的。此处不宜详论下列事实的历史原因,即自然科学——尽管作为“数学的”自然科学所取得的高度科学水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本质基础——的辉煌进步,究竟为什么有利于哲学经验主义,并使其成为支配性的信念,甚至几乎是经验研究者中间唯一的支配性信念。无论如何,在经验研究者、因此也在心理学家中间,敌视观念的态度到处蔓延,这最终必定危及经验科学本身的进步,因为由于这种敌对性,这些科学的仍未完成的本质基础,以及对其进步来说必不可少的新本质科学的必然建立,受到了阻碍。我们下面将清楚看到,刚刚谈到的直接与现象学有关的东西,形成了心理学和精神科学的基本的本质基础。因此为了维护我们的论断,应当对此略做说明。

  • 论争对象:经验主义否定观念、本质、本质认识。解决靠直接呈现的直观,不靠任何现成哲学科学。

  • 数学的自然科学本就依赖本质基础;敌视观念反而会卡住经验科学(含心理学)尚未完成的本质地基,并阻碍新本质科学。

  • 现象学相关者,将构成心理学与精神科学的基本本质基础。本章后面即为此辩护。

本节:第二章开场。方法是哲学悬置(停用先前哲学学说);对手是否定本质的经验主义/自然主义。

19 经验和原初给与行为的经验主义同一观

我们应当承认,经验主义的自然主义的产生有着极其值得称赞的动机。它是一种认识实践的彻底主义,与一切“偶像”,与传统的和迷信的势力,以及与每一种粗鄙的和精致的偏见相对立,其目的在于强使自主理性的权利成为真理问题的唯一权威。但是合理化和科学地判断事物就意谓着朝向事物本身(Sachen selbst),或从语言和意见返回事物本身,在其自身所与性中探索事物并摆脱一切不符合事物的偏见。下述说法只不过是同样意思的另一种表达方式——经验主义者这样认为——,即一切科学必须从经验出发,必须使其间接认识基于直接经验。因此经验主义者把真正的科学和经验科学视为同一物。与事实相对立的“观念”、“本质”除了是经院派的实体,形而上学的鬼怪之外还能是别的什么呢?使人类摆脱任何这类哲学幻想被当作是近代自然科学的主要价值。据说,一切科学只研究可经验的、实在的现实。凡非属现实的就是想象;而以想象为基础的科学就是一门被想象的科学。人们自然将想象物看作心理事实,后者属于心理学。但我们在前章企图说明的是,借助于以想象物为基础的所谓本质看,从该想象物中产生了新的所与物,“本质的”所与物,即非实在的对象。于是经验主义者将断言,这正是“观念学的夸张”,“返回经院哲学”或返回十九世纪前半叶的那种“先天思辨虚构”,正由于此,远离自然科学的唯心主义如此严重地阻碍了真正的科学。

  • 经验主义动机可称赞:反偶像、反偏见,只认自主理性。合理化=朝向事物本身,在自身所与性中探索。

  • 经验主义者把上一句等同于「一切科学必须从经验出发」。于是真科学=经验科学;本质/观念=经院鬼怪。想象物只是心理事实。本质看被斥为夸张、返回经院或先天思辨。

然而经验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所说的一切都是基于误解和偏见的,不管最初引导他的动机用意有多好。经验主义论证的基本缺点是,把对返回“事物本身”的基本要求与一切通过经验获得的知识论证的要求相等同或混为一谈。经验主义者通过他用来约束可认识的“事物”范围的可以理解的自然主义限制,干脆把经验当作呈现着事情本身的唯一行为。但是事物并不只是自然事实,通常意义的现实也不就是一般现实(Wirklichkeit berhaupt),而我们称作经验的那种原初给与行为又只与自然现实相关。在此把二者等同并将其当作假定的自明之理,就是盲目地抛弃在最明晰洞见中被给与的区别。因此问题在于:哪一方面是有偏见的?真正摆脱偏见并不就是要求否定“与经验相异的判断”,除非判断的严格意义要求经验根据。单纯断言一切判断都承认并甚至要求经验的根据,而不预先着眼于它们根本不同的种类来研究判断的本质,而且不同时考虑这一断言最终是否可能是悖谬的:这正是一种“先天思辨虚构”,它并不因为适巧来自经验主义方面就较好一些。真正的科学和它本身对偏见的真正摆脱,要求直接有效的判断本身作为一切证明的基础,而且有效性取自原初给与的真观。然而,这些直观有如被判断的意义或被对象的真正本质和判断事态所规定的那样。对象的基本区域和相应给与的直观的区域类型,有关的判断类型,以及最后意向作用的规范”,为了确立属于这一特殊类型的判断所要求的正好是这一种而非其它种直观:它们都不可能被人们自上而下地加以设定或规定。人们只能通过洞见来确定,而且如前一样,这意味着通过原初给与的直观来揭示它们,并通过忠实地符合在此直观中被给与的东西的判断来确定它们。在我们看来,这个实际上摆脱偏见的或纯粹符合事情的方法,必定采取这种而不是别种形式。

  • 基本缺点:把「回到事物本身」混同于「一切都靠经验来证」。原文 Wirklichkeit berhaupt 应为 Wirklichkeit überhaupt;「真观」应为「直观」。

  • 事物不只有自然事实;通常的现实 ≠ 一般现实。作为原初给与的经验只对着自然现实。把二者等同,是丢掉直观中已有的区别。

  • 「一切判断都要有经验根据」本身未先看判断有哪些种类,反倒可能是悖谬的先天虚构。

  • 合法根据来自原初给与的直观;哪种对象区域,就要哪种直观,不能从上头规定,只能洞见。

直接的看,不只是感性的、经验的看,而是作为任何一种原初给与的意识的一般看(Schen iberhaupt),是一切合理论断的最终合法根源。这一根源具有其给与合法性的功能,只因和只就它是原初给与的而言。如果我们充分明晰地看一个物体,如果我们只根据这类看并在于此看中被实际把握的东西的限度内来进行说明和概念的把握,如果我们之后看(作为“看”的一种新方式)这个物体性质如何,结果这个忠实表达的陈述就有了它的合法性。在回答某陈述为何正确时而不赋与“我看见它”以任何价值,似乎是荒谬的,这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再者,为防止可能的误解,我们可在此补充说,这并不排除那种可能性,即在一些情况下,一种看与另一种看可能相冲突,同样地,一种合法的陈述与另一种陈述也可能相冲突。”或许因为这不意谓着看是一种合法化基础,也不意谓着一种力压过另一种力,表示被压过的力不再是一种力。然而它的确意谓着,或许在某种直观范畴中(而这正是感官经验中的情况),看按其本质是“不完善的”,在原则上它能够被加强或减弱,因此一种在经验中直接的、因此具有真正合法基础的论断,仍然会在经验的展开过程中由于一种相反的合法性压过了它或消除了它从而必须被抛弃。

  • 直接的看(原书着重)=任何原初给与意识的「一般看」,不限于感性经验。它是合理论断的最终合法根源,只因它是原初给与。原文 Schen iberhaupt 应为 Sehen überhaupt。

  • 「我看见它」有合法性分量。感官经验的看本质上可不完善、可被后来的看压过或取消;这不表示看不是合法根据。

本节:经验主义把「事物本身」缩成「可经验的自然事实」。原初给与不只有经验;本质看也是一种看。

20 作为怀疑论的经验主义

因此我们用作为较普遍物的直观来代替经验;而且这样做时我们拒绝把一般科学等同于经验科学。再者,不难看出,人们在维护这种等同论和反对纯本质思维有效性时达到了一种怀疑论,这种怀疑论,作为一种真正的怀疑论,由于陷入悖谬而消除了自身。我们只须问经验主义者关于他的普遍论题(例如“一切正当思维均基于作为唯一给与的直观的经验")有效性的根源,就足够使他卷进一种可指出的悖谬性了。毕竟直接经验只给与单个的单一体而非普遍项,因此它是不充分的。他不能诉诸本质洞见,因为他否认它,但他肯定能诉诸归纳法,并因此一般地诉诸一整套间接推论形式,经验科学即借助这些形式而获得其普遍命题。现在我们问,间接推论的真理如何,不论它们是演绎推论还是归纳推论?这个真理(我们甚至可以问关于一个单个判断中的这个真理问题)本身是某种可经验的东西吗,因此是最终可觉察的吗:在争论和怀疑时,关于人们诉诸的那些推论形式的原则是什么呢?例如什么是三段论原则,“均等于第三物的两物相等”原则是什么等等,这些例子中的一切推论形式的证明所诉诸的最终根源是什么呢?它们也是经验的普遍化作用吗?这一类理解难道未包含着极端的悖谬性吗?

  • 用更普遍的「直观」代替「经验」;一般科学 ≠ 经验科学。

  • 真正的怀疑论:其论题陷入悖谬而自我取消。经验主义若死守「一切正当思维只基于经验」,就会变成这种怀疑论。

  • 经验只给个别,不给普遍;他否认本质洞见,只剩归纳/推论。但推论原则(三段论、「等于第三者则彼此相等」)本身能被经验到吗?说它们也只是经验概括,含极端悖谬。

在这里我们无须详加分析(详细的论述也不过是重复在其它地方已说过的东西而已)就至少可以表明,经验主义的基本论题有待更准确的剖析、阐明和论证,而且这种论证本身必定与那些论题所陈述的规范相符。然而同时在此显然至少存在有一种严肃的怀疑,即关于一种悖谬是否隐藏于这种回溯推论之中。然而认真进行对这些基本论题的实际澄清和科学论证的努力,几乎难以在经验主义的文献中找到。在此正如在其它地方一样,经验论证要求我们从理论上严格规定的个别事例开始,再进而达到按严格的,由本质洞见阐明的方法所获得的普遍性论题。经验主义者显然未能看到,他们在自己论题中对一切知识所提出的科学要求,同时也在对这些论题本身提出。

  • 经验主义的总论题,必须也能按它自己的规范被论证;否则回溯里藏着悖谬。他们几乎不做这种自我论证。

  • 他们向一切知识提出的科学要求,也落在这些论题自己头上——却未被满足。

经验主义者正象真正坚持观点的哲学家那样,在与他们摆脱偏见的原则显然对立的情况下,以未经阐明的,未加论证的先人之见开始,而我们则从先于一切观点的东西开始:从本身被直观给与的和先于一切理论活动的东西的整个领域开始,从一切人们可直。接看到和把握的东西开始--只要人们不让自己为偏见所蒙蔽以致未能考虑真正所与物的全部种类的话。如果“实证主义”相当于有关一切科学均绝对无偏见地基于“实证的”东西,即基于可被原初地加以把握的东西的话,那么我们就是真正的实证主义者。实际上我们不容许任何权威去剥夺我们接受作为同样有价值的合法认识源泉的各种直观的权利一-甚至也不承认“近代自然科学”有这种权利。当实际的自然科学在说话时,我们是乐于倾听并甘当学生的。但当自然科学家说话并不总相当于自然科学在说话时,而且当他们在谈论“自然哲学”和“作为自然科学的认识论”时,就肯定不是自然科学在说话了。而当他们企图使我们相信作为一切公理表达的一般自明之理(象“a十1=1十a”,“一个判断不可能有39颜色”,“在仅有的两个性质不同的声调中,一个较低,另一个较高”,“一个知觉本身是对某物的知觉”等命题)肯定是经验事实的表达时,这就尤其不是自然科学在说话了。然而我们通过充分的洞见认识到,这类命题提供了对本质直观所与物的明确表达。但这种情况使我们明白,“实证主义者”有时混淆了各种直观间的基本区别,而有时又的确使它们对立,但由于他们为偏见所限,就只愿承认各类直观中的某一类直观是正当的,甚或唯一存在的。

  • 经验主义者以未阐明的先入之见开始,违反他们自己「摆脱偏见」的原则。原文「先人之见」应为「先入之见」。

  • 若实证主义=无偏见地基于可原初把握者,则我们才是真正的实证主义者:各类原初直观同等合法,近代自然科学亦无权独霸。

  • 自然科学在说话时当学生;科学家谈自然哲学/认识论、并把公理(a+1=1+a、判断不能有颜色、知觉必是对某物的知觉等)说成经验事实时,并不是自然科学在说话——那些是本质直观的表达。

本节:把科学等同于经验科学,会使经验主义沦为自我打脸的怀疑论。真正「实证」是承认一切原初给与的直观。

21 唯心主义一方的含混性

的确,在这个问题上的含混性也支配着对立的一方。人们的确进行着一种纯粹的、一种“先天的”思维,因此拒绝着经验主义的论题。但是人们在反省中并未清晰意识到,存在着作为某种所与物的纯直观活动一类的东西,在其中本质作为对象被原初地给与,完全象个别实在在经验直观中被给与的方式一样。人们未认识到,任何判断的洞见,特别是对无条件普遍的真理的洞见,也属于给与的直观的概念,这种概念具有许多差异性,尤其是那些类似于逻辑范畴的差异性。虽然他们谈到了明证,但不是使它象洞见行为那样与一般洞见处于本质关系中,而是谈论一种“明证感”,后者作为一种神秘的indexveri(真理标志)赋予判断以情绪色调。这样的理解只有当人们还不知道在纯直观中和以本质方式去分析各种意识,而非自上而下地对它们进行理论分析时,才能成立。所谓明证感,思维必然性感觉或任何其它称谓,只不过是理论上虚构的感觉。这一点将为每个人所承认,当他把任何明证的例子应用于实际直观的所与物并将其与具有相同判断内容的非明证例子比较时。于是人们会立即注意到,情感式的明证理论的潜在前提,即在其心理学本质的其它部分方面始终同一的判断活动,有时显现出感情色彩,有时又无,这在根本上是错误的;宁可说,一种同样的较上的层次,即一种作为纯粹具有意义的表达的同样的陈述层次,有时逐步适应于一种“明晰洞见的”事态直观,有时又成为完全不同的现象,一种非直观的、或许是完全含混的和不清楚的事态意识在起着一种底层的作用。因此人们在经验领域中以同样的权利可以设想在清晰的和忠实的知觉判断和同一事态的任一模糊判断间的区别,这一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清晰感”,而后者则无。

  • 对立一方(承认先天思维、拒绝经验主义的唯心主义)同样含混:实践着纯思维,却未看清存在纯直观——本质在其中作为对象被原初给与,方式可类比个别实在之被经验直观给与。

  • 判断的洞见也属于给与的直观(原书着重):「看出来这句话就是如此」,不是心里发热。尤其是对无条件普遍真理的洞见(不靠某个事实也成立的那种,如「知觉总是对某物的知觉」)。

  • 给与的直观具有许多差异性:不是只有一种看。看个别物、看本质、看「S是P」这种事态,给与方式不同,差别类似第10节的逻辑范畴(对象、事态、关系、集合等)。

  • 明证须与洞见行为处在本质关系中,不是一种给判断上情绪色调的神秘「明证感」(index veri,真理标志)。后者是理论上虚构的感觉。

  • 错在假定:判断活动其余心理本质始终同一,只是有时带感情、有时不带。其实是同一陈述层(纯意义表达)底下,有时是明晰的事态直观,有时是含混、非直观的事态意识——两种现象不同,不是同一判断加减一种情绪。

  • 类比:把清楚的知觉判断与同一事态的模糊判断之差,说成前者多了一种「清晰感」——同样说不通。

本节:反经验主义的一方仍把明证当成神秘感觉,未把本质看认作与知觉同类的原初给与。

22 被指责为柏拉图实在论。本质和概念

不断引起人们攻击的原因特别在于,认为我们作为“柏拉图化的实在论者”以观念或本质作为对象并赋予它们,正如赋予其它对象,以实际的(真实的)存在,并与此相应地赋予直观把握的可能性,正象我们在现实世界中所做的那样。我们在此可以不厕那些(十分遗憾相当常见的)性急的读者,他们把自己那些与我毫不相干的概念加给我,而且轻易地把悖谬性塞入我的论述之中。1如果对象和实在的东西,现实和实在的现实“,都具有相同的意义,那么把观念理解为对象和现实则肯定是歪曲了的“柏拉图的抽象具体化”(Hypostasierung)。但是,如果象在《逻辑研究》中那样把二者截然区分开来,如果对象被定义作什么东西,例如被定义作真的(绝对的、肯定的)陈述的主语,还有什么攻击能站住脚呢一除了那种产生于蒙昧偏见的攻击之外?我未曾杜撰出一个普遍的对象概念;我只是恢复了一切纯逻辑命题所需要的那个概念,并指出这是一个原则上必不可少的概念,因此它对于普遍的科学语言也具有决定作用”。于是在此意义上,音质C是该音阶系列上一个可数的单一元素,在基数系列中的数2,在几何图形的观念世界中的图形,以及命题“世界”中的任何一个命题-总之,许多不同的观念事物都是“对象”。看不到观念是一种精神障蔽;由于偏见,人们未能将自身直觉领域中的东西转人自身的判断领域。实际上,一切人都在看“观念”、“本质”,并可以说持续地看它们,在自己的思维中运用它们,也做出本质判断;只是因为基于他们的认识论观点,他们对这些概念做了错误解释。明证的所与物是坚忍性很强的,它们让理论在自身中流过而依然如故。理论的工作在于以所与物为基准,知识理论的工作在于区别各种基本的所与物,并描述它们的固有本质。

  • 柏拉图化的实在论(指责):好像把观念/本质当成第二世界里的实物,与现实物同样「真实存在」、同样可被直观。原文「不厕」应为「不屑」。

  • 抽象具体化(Hypostasierung):把抽象的「是什么」做成一块实在物。若「对象」=「实在的东西」,此指责成立。

  • 胡塞尔的区分(《逻辑研究》):对象 ≠ 实在物。对象=真陈述的主语,即「某种东西」。数2、音C、几何图形、命题,在此意义上都是对象,但不是时空中的现实物。原文「转人」应为「转入」。

  • 人人其实都在看本质、用本质;偏见只是不让他们把已直观到的写进判断。所与物很硬,理论从上面流过,它还在。

偏见使人们极易对理论感到满足不可能有本质,因此不可能有本质直观(观念化作用)。因此凡在日常语言与其矛盾之处,必定有一个“语法的抽象具体化”的问题,人们不应让自己被它驱向“形而上学的抽象具体化”。事实上只可能存在有与实在经验或 表象相联的实在心理的“抽象”过程。结果,“抽象理论”被热心建立起来,自诩为经验性的心理学在此被丰富了,正如在一切意向领域中一样(这些领域归根结底构成了心理学的主要主题),这些领域含有被虚构的现象,含有根本不是分析性的心理学分析。因此人们说,观念或本质就是“概念”,而概念则是“心理构造物”,“抽象的产物”,并肯定在我们的思维中起很大作用。“本质”、“观念”或“艾多斯”,这些都只不过是“朴素的心理事实”的哲学雅称。这些名称的危险性在于它们所包含的形而上学的暗示。

  • 偏见路线:无本质 → 无本质看 → 日常语言里的「二」「红」只是语法上的实体化,实际只有心理里的抽象过程。于是本质=概念=心理构造物。

我们回答说:本质当然是“概念”,如果人们把概念,就这个歧义词所容许的限度而言,完全理解作本质的话。只是人们应该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把它们谈作心理产物和类似地谈作概念构成是42无意义的,如果后者应严格地加以理解的话。人们常常在一篇文章中谈到基数序列是概念序列,而稍后又谈到,概念是思想的构造物。因此首先,作为本质的基数本身被称作概念。但我们问,基数难道不是它们本身吗,不论我们是否“构成”它们?当然,我进行计数,在“1和1”中形成了我的数的表象。这些数表象现在如此,而当我们以同样方式第二次形成它们时,它们改变了。在此意义上,有时不存在同一个数的任何表象,有时又存在同一个数的任意多的表象。但正因此之故我们做出了(而且我们怎能避免呢)区别;数的表象不是数本身,它不是数2这个数的序列中的单一数,这个数象一切数一样是一非时间的存在。因此把它称作一个心理构造物是荒谬的,是违背算术语言的意义的,后者是完全清晰、随时可有效洞察的,因此是在一切理论之先的。如果概念是心理构造物,那么象纯数这类事物就不是概念。但如果它们是概念,那么概念就不是心理构造物。结果,人们正是为了消除这一类危险的歧义而需要新的术语。

  • 「概念」歧义:若概念=本质,则不能再说概念是心理产物。

  • 数的表象(今天下午想一次、晚上再想一次)可多可变;数2本身是非时间的存在,不是心理构造物。算术语言在一切理论之先已分清二者。

  • 若概念=心理构造物,则纯数不是概念;若纯数是概念,则概念不是心理构造物。故需新术语(艾多斯/本质)以免混。

本节:称本质为对象,不是柏拉图式把观念做成第二实物。对象=可作真陈述主语者。数≠对数的心理表象。

23 观念化的自发性。本质和虚构

但人们也许会反对说,象红,房屋等等这类概念或(如果你愿意的话)本质是通过抽象作用从对某些个别物的直观中产生的,这难道不是真实自明的吗?而且我们不是任意地从那些已形成的概念去构造概念的吗?因此我们所面对的东西的确是心理的产物。人们甚至还会补充说,这很类似于任意虚构的情况:我们随意想象出的奏笛的怪兽,正是我们的表象构成物。我们的回答是:当然,“概念构造”同样还有自由虚构是自发产生的,而且,自发产生的东西显然是精神的产物。但是就奏笛怪兽而言,它是这种意义上的表象,即将被表象物称作表象,而不是在表象一词指心理体验的意义上的表象。显然,怪兽本身不是心理事物;它既不存在于灵魂中,也不存在于意识中,也不存在于任何其它地方,它是“空无”,是全然的“想象物”;更准确说:想象物的体验是关于一头怪兽的想象。在此限度内,“被意念的怪兽”,被想象的怪兽,肯定属于体验本身。但人们同样不应把这种想象物的体验与在体验中的被想象者本身相混淆。结果,在自发的抽象活动中,所产生”的东西不是本质,而恳关于本质的意识。而且这种情况是,显然极其重要的是,对一本质的原初给与的意识(观念化作用)本身必然是自发的;而自发性与感性所与的、经验的意识是无关的:个别对象可以“呈现”,可被意识领悟,而“其中”并无自发“活动”。因此,除了这类混淆以外不存在任何动机会要求将本质意识与本质本身等同,并因此要求将本质心理学化。

  • 反驳:红、房屋等本质是从个别直观里抽象/任意构造出来的,故是心理产物,类似随意虚构奏笛怪兽。

  • 承认:概念构造与自由虚构都是自发的精神产物。但产物是意识行为,不是对象本身。

  • 怪兽不是灵魂里的一块东西;体验是「对怪兽的想象」。勿把想象体验与被想象者混为一谈。

  • 自发抽象所产生的是关于本质的意识,不是本质。原文「而恳」应为「而是」。

  • 观念化必然自发;感性经验则可无自发活动(物自己呈现)。不能因此把本质等同于本质意识而心理学化。

然而,与进行虚构的意识的这种类比也许仍然引起一种有关于本质之“存在”的怀疑。本质难道不是如怀疑论者所说的那样为一种虚构吗?然而,正如在作为普遍概念的“直观意识”中虚构与知觉的类比有损于在知觉中所与的对象的存在一样,上面进行的类比也有损于本质的“存在”。事物可以被知觉,被记忆,因此可被意识作“现实的”;或者在被变样的行为中可被意识作可疑的,空无的(虚妄的);最后,在完全不同的变样中,被悬想地意识作“纯悬想的”,准现实的,准空无的等等。本质的情况与此完全类似:它们象其它对象一样可能有时被正确地意念,有时被错误地意念,如在错误的几何学思考中那样。但是,本质把握和本质直观是一种具有多种形式的行为,尤其是本质看是一种原初给与的行为,而且因此它类似于感性知觉而非类似于想象物。

  • 怀疑论:本质=虚构?不。有虚构并不损害知觉对象的存在;同理,有虚构意识也不损害本质的「存在」。

  • 对事物:可知觉/记忆为现实,可变样为可疑、虚妄,或纯悬想。对本质亦然:可正确或错误地意念(错误的几何)。

  • 本质看是原初给与的行为(原书着重),故类似于感性知觉,不类似于想象物。

本节:自发抽象造出的是看本质的意识,不是本质本身。本质看属知觉一类的给与,不是编故事一类的虚构。

24 一切原则之原则

关于各种有背于理的理论就谈这么多。没有任何可想象出的理论会使我们误解如下这一切原则之原则:即每一种原初给与的直观都是认识的合法源泉,在直观中原初地(可说是在其机体的现实中)给与我们的东西,只应按如其被给与的那样,而且也只在它在此被给与的限度之内被理解”。应当看到,每一理论只能从原初给与物中引出其真理”。只借助简单说明和借助完全与所与物一致的意义而赋予这些所与物以表达的每一种陈述,如我们在本章开始时所说,实际上要求一个作为其基础的绝对开端,一个在该词真正意义上的principium(原则)。但是它特别适用于“原则”一词通常被限制于其中的那种一般本质的认知。

  • 一切原则之原则(原书着重):每一种原初给与的直观都是认识的合法源泉;在其中原初地(机体的现实中)给与者,只应按其被给与的那样、并只在被给与的限度内被理解。任何理论的真理只能从原初给与物引出。

  • 与所与物完全一致的陈述,要求真正意义上的 principium(绝对开端)。「原则」一词通常正指这类一般本质认知。

在这种意义上自然研究者完全正确地遵循着这样的“原则”:即我们按照作为其基础的经验,来探讨与自然事实有关的每一论断。因为它是一个原则,它是一个从一般洞见中直接得到的论断,正如我们随时都能相信的那样,这时我们充分阐明了在该原则中使用的诸表达的意义,并使属于该表达的本质达到纯粹的所与性。但在同一意义上,本质研究者以及那些任何时候都应用和陈述全称命题的人,都必定遵从着一个类似的原则;而且这样一个原则必定是存在的,因为一切事实知识的已被承认的论证原则本身并非是在经验洞见中被给与的一-这正如任何一种原则和任何一般本质知识一样。

  • 自然研究者(原书着重)遵循:关于自然事实的论断以经验为根据。此原则本身来自一般洞见,不是实验室里归纳出来的。

  • 本质研究者/陈述全称命题者,须遵循类似原则(以本质直观为根据)。因为「事实知识须以经验为证」这条已被承认的原则,本身并不是在经验洞见中给与的——任何原则、任何一般本质知识皆然。

本节:最高原则是「原初给与的直观为合法源泉,给多少信多少」。经验原则本身已是本质洞见,故不能只承认经验、否认本质看。

25 作为自然科学家的实践中的实证论者和作为实证论者的反思中的科学家

实证主义者事实上只有在进行“哲学”思考和听任自己被经验主义哲学家的诡辩所欺骗时,才拒绝本质知识。但是当他作为自然研究者以正常的自然科学的态度思考和论证自己的思想时,就不会去拒绝本质知识了。因为在这里他显然让自己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由本质洞见所引导。众所周知,自然科学理论活动的基本手段是诸纯数学学科,如几何学或运动学一类的实质性学科和算术、数学分析一类的形式的(纯逻辑的)学科。极其明显,这些学科并非以经验方式进行的,它们并不是以观察和对被经验的图形、运 动等等东西的实验为基础的。

  • 标题对照:做实验时的实证论者 vs 一谈哲学就变成实证论者的科学家。

  • 他们只在「哲学思考」时拒绝本质知识;作为自然研究者时,广泛受本质洞见引导。几何、运动学、算术、分析都不是靠观察实验图形、运动来做的。

经验主义肯定不会看到这一点。但是人们是否应认真看待它的论点呢:即远远不是只存在极少的基本经验,反之,却有无限多经验可供支配:在全部人类历史的,甚至在人类以前的动物历史的总体经验中,无穷数量的几何印象和数学印象被收集起来,并被结合人理解习惯的形式中,我们现在的几何洞见就是从这个基础中引出来的。但是人们从何而知这些所谓被收集的宝藏呢,如果无人曾科学地观察它们并忠实地记录下它们的话?从何时开始长期被遗忘和完全是假定中的经验,而非在其真正经验的作用和范围内被最精心检验过的实际经验,成了一种科学一一在此即严格的科学一一的基础?物理学家观察,实验和有正当理由地不满足于前科学的经验,更不必说有关所谓被继承的经验的本能的解释和假设了。

  • 经验主义遁词:几何洞见来自人类乃至动物史上无穷积累的几何印象/理解习惯。原文「结合人」应为「结合入」。

  • 反问:无人科学观察并记录这些「宝藏」;被遗忘的假定经验,怎能当严格科学的基础?物理学家连前科学经验都不轻易信,更不会信「遗传来的经验」。

或者人们是否应当说,如由其它学派实际上已说过的那样,我们的几何学洞见得自“想象经验”,我们把它们当作以想象实验为基础的归纳法?但我们反过来问,为什么物理学家没有利用这些想象中的奇异经验?原因在于,想象物中的实验是被想象的实验,正如想象中的图形,运动、集合不是现实的而是被想象的一样。

  • 另一遁词:几何来自「想象实验」的归纳。则物理学家为何不用想象实验代替真实实验?因为想象中的实验只是被想象的。

然而与所有这些解释相反,我们不是根据它们来进行论证,而是最正确地根据数学论断的固有意义来进行论证。为了认识和毫无怀疑地认识一个数学公理意谓着什么,我们不是转向经验主义哲学家,而是转向那样一种意识,在其中我们通过充分的洞见以数学方式把握公理的事态。如果我们纯然地坚持这一直观,那么毫无疑问,纯粹本质关联体在公理中将获得一种表达,而无须对经验事实做任何相关的假定。人们不应从外部对几何学的思考和直观做出哲学的和心理学的判断,而应当根据直接分析亲自进行直观和确定其内在意义。也许我们从以往世世代代的认识中承继了认识倾向,但是我们的认识意义和价值与这类遗产的历史情况并无关联,正如金子的历史情况与金子的价值并无关联一样。

  • 正当路径:看数学公理在洞见中意谓什么,不要先听经验主义哲学家。公理表达的是纯粹本质关联,不假定经验事实。

  • 勿从外部对几何做哲学/心理学判决;亲自直观并确定其内在意义。

  • 可继承认识倾向,但认识的意义与价值≠遗产的历史,正如金子的价值≠金子的来历。

本节:科学家干活时已经在用本质知识;一反思就否认。几何不是祖传印象,也不是想象实验的归纳。

26 独断论态度的科学和哲学态度的科学

因此,自然科学研究者以怀疑论态度谈论数学和各种本质事物,但又独断论地实行他们的本质方法。这是他们的幸运。自然科学由于略无犹豫地抛弃了丰富发展的古代怀疑论并放弃对其加以克服的努力,从而发扬光大。自然科学家不是致力于那些有关对“外在的”自然的认识如何可能的各种令人困惑的问题,或致力于关于如何解决古代人已在此可能性中发现了的一切困难的问题,却宁肯忙于有关认识自然的正确方法的问题,这种认识可被实际完成和尽可能地完善,这就是在精确的自然科学形式中的认识。它完成了这一方向的转变并因此取得了通向其实质研究的自由道路之后,却又倒退了半步,这就是它向一种新怀疑论思想让了步,并在其各种可能的研究范围内使自身受到怀疑论倾向的限制。由于听任经验主义偏见的摆布,怀疑主义现在只在经验领域中而不再在本质领域中停止作用。这是因为,只在错误的经验主义旗帜下把本质引人研究领域是不够的。这类价值颠倒只为一些本质科学所容忍,如古代创立的并因习惯权利而免受攻击的数学学科那样;然而(如我们已指出的)对于确立一个新学科来说,经验主义的偏见必定起着极其有效的障碍作用。在好的意义上的独断论的,即前哲学的、一切经验科学(但不仅是这类科学)都从属于它的研究领域中的正确立场是这样的,它充分自觉地把一切怀疑论连同一切“自然哲学”和“认识论”都一起排除,并接受实际所见的认知对象--不论对这些对象可能性的认识论思考以后经常可能指出什么困难来。

  • 嘴里怀疑、手上独断(原书着重):科学家谈论数学/本质时像怀疑论者,做研究时却照用本质方法。这是他们的幸运。原文「引人」应为「引入」。

  • 自然科学的兴起:扔掉古代「外在自然如何可能被认识」的怀疑论纠缠,转而问正确方法,做成精确科学,从而获得实质研究的自由。

  • 倒退半步:新怀疑论在经验主义偏见下,只在经验领域停火,对本质领域(尤其新本质科学)继续设限。数学因「习惯权利」免打,新学科(如现象学)则被挡住。

  • 好意义上的独断论=前哲学的正确立场:自觉排除怀疑论、自然哲学、认识论,先接受实际所见的对象。不是日常说的「蛮横武断」。

正是在科学研究领域中要做出不可避免的和重要的区分。在一侧有独断论态度的科学,它转向事情”,不关心认识论的或怀疑论的问题。它从其事情的原初给与性开始(而且在证明它们的知识时总是再返回这里),并问道:直接被给与的东西是什么性质,而且在此基础上关于这些事情以及关于该领域中的任何事情可间接地得出什么结论来?在另一侧有认识论特有的,即那种特殊哲学态度特有的科学研究,它探讨知识可能性这种怀疑论的问题,首先在基本普遍性层次上解决这些问题,以便之后在运用所获得的解答时可得出有关独断论科学结果的最终意义和认识价值的判断结论。至少在目前情况下,而且只要一般欠缺一种具有充分严格性和明晰性的、高度发展的知识批判,正确的做法是分清独断论研究与“批判”研究的界限。换句话说,目前在我们看来正确的是去细心理解认识论的(而一般说,怀疑论的)偏见(哲学科学应当判定这些偏见的正误,但不须关心独断论的研究者)并未阻碍他的研究进程。但正是诸怀疑论的这种方式才有可能十分不利地阻碍进步。与此同时,我们看到了一种独特的情境,在此情境中具有本身特点的、作为一门科学的认识论是必不可少的。不论纯粹符合事情方向的和通过洞见得到的知识可能多么令人满意,只要它反思自身,一切认识方式的、在此甚至包括直观和洞见的正当性的可能性,就会受到令人困惑的含混性和几乎无法解决的困难的困扰;而且特别在考虑到超验性问题时,与认识相对的认识客体是要求这种超验性的。正因如此才存在有各种怀疑论,尽管存在着一切直观,一切经验和洞见,怀疑论仍然是起作用的,并可进而成为实际科学活动的障碍。我们通过仅只向自己阐明并生动地在心中保持一切方法中的最普遍原则,即一切所与物的原初合法性的原则,排除掉自然的“独断论的”科学(这个词在此处以及在全书中都不应表示任何贬意)形式中的那些障碍,然而我们忽略了与各种不同认识方式和相关关系可能性有关的各式各样的内容问题。

  • 独断论态度的科学:转向事情本身,从原初给与出发,问直接给与的是什么、能间接推出什么。不先问「认识如何可能」。

  • 哲学/认识论态度的科学:先处理知识可能性的怀疑论问题,再回头评判独断论科学结果的最终意义与认识价值。

  • 目前应划清二者:认识论偏见由哲学去判;独断论研究者不必被它绊住。但这类怀疑论偏见可以实际阻碍科学进步,故作为一门独特科学的认识论仍必不可少。

  • 知识一反思自身(尤其碰到超验性:对象在认识「之外」),连直观和洞见的正当性都会陷入含混。怀疑论因此仍能成为实际科学活动的障碍。

  • 排除障碍的办法:阐明并守住最普遍的方法原则,即一切所与物的原初合法性(§24)。此处及全书的「独断论」均无贬义。认识论关于各种认识方式如何可能的内容问题,暂且搁下。

本节:先做事情本身的研究(好的独断论),用「给与即合法」挡住怀疑论干扰;哲学批判另开一条线,不可缺,但目前不要绊住干活。

第二章小结

本章针对自然主义/经验主义对本质的误读:把「回到事情本身」缩成「只准经验」,从而否定本质、本质看,并阻碍新本质科学(现象学)的建立。方法上先用哲学悬置,停用先前哲学学说。

  • 对手与方法(§18):论争对象是否定观念/本质/本质认识的经验主义。哲学 epoché=中止对先前哲学学说内容的判断;仍可把哲学当历史事实来谈。

  • 经验主义的偷换与自破(§19–20):把「事物本身」等同于自然事实,把原初给与等同于感性经验。坚持「一切正当思维只基于经验」,会使经验主义沦为自我取消的怀疑论(普遍论题与推论原则无法由经验给与)。真正的实证主义承认一切原初给与的直观。

  • 对立一方同样含混(§21):承认先天思维者仍把明证当成神秘「明证感」。判断的洞见(尤其对无条件普遍真理)本身属于给与的直观;给与的直观有多种,差别类似逻辑范畴。

  • 本质不是第二实物,也不是心理产品(§22–23):对象 ≠ 实在物;对象=真陈述的主语。数≠数的表象。自发抽象/虚构产生的是对本质(或对想象物)的意识,不是本质本身。本质看是原初给与,类似于知觉而非虚构。

  • 一切原则之原则(§24):每一种原初给与的直观都是认识的合法源泉;给多少、按所给的那样理解。自然事实以经验为据,此原则本身已是本质洞见;本质研究须遵循类似原则。

  • 科学家的实践与态度(§25–26):干活时已用数学等本质知识,反思时却否认。几何既非祖传印象,亦非想象实验的归纳。好的独断论=前哲学地转向事情本身;目前应与认识论/批判研究划界,用「所与物的原初合法性」排除怀疑论对实际科学的阻碍。「独断论」无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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